第二部   運輸管理

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1.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3(1)、77D(3)、88D(3)、88L(3),90(2)(c)及102C(3)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8及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d)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e)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f)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被定罪司機的車輛牌照;
(g)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h) 覆核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以及
(i)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指名任何條款的決定。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式規則。

2005年工作匯報
4. 交通審裁處於2005年處理過23宗申請。包括: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或取消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公共巴士或專線小巴服務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