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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例

第51章 氣體安全條例 - 第2條 釋義
   
“倉庫”(store) 指儲存以下儲氣鼓或儲存器的地方(包括房產的一部分)─
 
  • (a) 盛載或曾盛載煤氣或天然氣的儲氣鼓;
  • (b) 盛載或曾盛載石油氣,並且配有設備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儲存器,而該種氣體是或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或
  • (c) 盛載或曾盛載石油氣而總標稱容水量逾130升的一個或多個儲存器;
“儲存”(store) 指─
 
  • (a) 在儲氣鼓內盛載煤氣或天然氣;或
  • (b) 在以下儲存器內盛載石油氣─
    • (i) 配有設備,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儲存器,而該種氣體是或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或
    • (ii)置於一處地方(包括房產的一部分)的一個或多個儲存器,而該等儲存器的總標稱容水量逾130升者;
    •  
 
* 不可踏單車運載總容量逾130升的石油氣(大約等於2罐石油氣)。
 
第132BC章 遊樂場地規例 - 第14(1)條 車輛
   
(1) 除非是行使合法權限或特權,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手推車、貨車、車輛、單車或三輪車帶進或安排將其帶進遊樂場地,或在遊樂場地內乘坐上述任何一種車輛,亦不得在遊樂場地內搬運任何重物:
  但如署長*已在該遊樂場地內撥出地方供任何一類車輛使用,則本條並不當作禁止在該地方內駕駛該類車輛,或由該遊樂場地的入口駕駛該類車輛沿直接路線前往該地方。
   
  * 署長︰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
   
第132BC章 遊樂場地規例 - 第30條 罪行及罰則
   
任何人─
  (a) 違反第6、7、8、9、10、11、12、13、14(1)或(3)、15、16、18(1)或(2)、19、20、21、22、23、23A、25、26、27或29條的任何條文; (1975年第158號法律公告;1977年第5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03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在遊樂場地內駕駛車輛時,遇到正在執行職責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以訊號或其他方法指示其停車,而拒絕或故意不停車;或
  (c) 沒有遵從根據第17或24條條文展示的告示所載的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第132E章 泳灘規例 - 第9條 動物及車輛
   
(1)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 (1999年第78號第7條)
 

(a) 任何車輛(嬰兒車除外);或
(b) 任何動物,

帶到、安排其被帶到或容受其被帶到泳灘上。

(2) 如任何泳灘的範圍包括任何道路或道路的某部分,而該等道路是為供車輛使用而設的,則第(1)款條文並不適用於任何被帶到、安排被帶到或容受被帶到該等道路上的任何車輛。
   
第208A章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 第4條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
(3)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如總監已—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
(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第295B章 危險品(一般)規例 - 第100條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1) 第5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單車或電單車運送:
  但本條並不阻止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單車運載不超過2罐各20升的火水。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2) 第5類第1分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腳踏三輪車或機動三輪車運送,但如使用該三輪車作上述用途是經主管當局書面批准的,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