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 樣 辦 理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取 牌 照
一 部 車 輛 通 常 只 要 登 記 一 次 , 由 運 輸 署 編 配 車 輛 登 記 ( 車 牌 ) 號 碼 , 並 將 車 輛 予 以 適 當 分 類 , 例 如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等 。 發 出 車 輛 牌 照 , 即 給 予 車 輛 在 道 路 上 行 駛 的 權 利 。 牌 照 有 效 期 分 一 年 及 四 個 月 兩 種 。 本 港 的 汽 車 代 理 商 通 常 會 替 顧 客 申 請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 但 如 果 私 人 進 口 車 輛 , 則 須 親 自 辦 理 該 等 手 續 。
車 輛 登 記 及 課 稅
車 輛 無 論 是 否 公 司 車 , 進 口 香 港 均 毋 須 繳 交 關 稅 。 但 一 般 而 言 , 進 口 車 輛 人 士 必 須 在 車 輛 進 口 十 四 日 內 , 向 香 港 海 關 作 出 準 確 及 全 面 的 申 報 。
進 口 報 關 可 以 下 述 方 式 辦 理 :
| (a) | 如 進 口 者 已 登 記 使 用 兩 家 獲 政 府 委 聘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其 中 一 家 的 服 務 , 可 利 用 個 人 電 腦 直 接 向 政 府 報 關 。 |
| (b) | 其 他 進 口 者 可 透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其 伙 伴 所 設 立 的 服 務 站 , 代 為 把 報 關 資 料 轉 換 成 電 子 信 息 。 |
有 關 電 子 報 關 服 務 或 登 記 使 用 詳 情 , 請 致 電 (依 筆 劃 序) 八 二 ○ 一 ○ ○ 八 二 與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或 二 五 九 九 一 七 ○ ○ 與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聯 絡 。
根 據 汽 車 ( 首 次 登 記 稅 ) 條 例 ( 第 三 三 ○ 章 ) , 經 營 進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車 的 人 士 , 包 括 進 口 汽 車 供 其 本 人 或 分 銷 商 出 售 , 須 在 開 業 三 十 天 內 註 冊 為 進 口 商 。 凡 經 營 出 售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車 的 人 士 , 不 論 是 供 其 本 人 或 其 他 分 銷 商 出 售 , 須 在 開 業 三 十 天 內 註 冊 為 分 銷 商 。
此 外 , 根 據 汽 車 ( 首 次 登 記 稅 ) 條 例 ( 第 三 三 ○ 章 ) , 註 冊 進 口 商 進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車 時 , 須 在 汽 車 進 口 三 十 天 內 及 最 遲 在 交 付 汽 車 五 個 工 作 天 前 , 向 香 港 海 關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 除 了 那 些 進 口 商 出 售 或 分 銷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車 之 外 , 凡 進 口 汽 車 自 用 的 人 士 , 亦 須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 註 冊 汽 車 分 銷 商 在 出 售 或 分 銷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車 時 , 須 公 佈 所 出 售 或 分 銷 汽 車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零 售 價 目 表 。 他 還 須 最 遲 在 公 佈 零 售 價 七 天 前 , 把 價 目 表 送 交 香 港 海 關 。
有 意 索 取 更 多 有 關 註 冊 為 進 口 或 分 銷 商 、 填 報 進 口 申 報 表 和 提 交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的 資 料 , 可 到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十 一 樓 一 一 一 一 室 香 港 海 關 汽 車 評 值 課 ( 電 話 : 二 二 三 一 四 三 九 ○ ) 查 詢 。
任 何 人 士 從 本 港 分 銷 商 買 入 汽 車 或 自 行 進 口 汽 車 , 而 要 為 該 汽 車 在 本 港 登 記 , 必 須 前 往 香 港 金 鐘 道 九 十 五 號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填 妥 運 輸 署 表 格 (TD 22
(495KB), 連 同 有 關 指 定 文 件 , 一 併 交 回 辦 理 。 有 關 文 件 如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寫 成 , 須 同 時 遞 交 由 領 事 館 擬 備 的 英 文 譯 本 。
首 次 在 本 港 登 記 的 車 輛 , 須 繳 付 首 次 登 記 稅 。 一 般 來 說 , 車 輛 的 應 課 稅 值 的 釐 定 基 準 , 須 根 據 該 車 輛 的 公 佈 零 售 價 , 或 根 據 香 港 海 關 評 估 的 臨 時 應 課 稅 值 來 計 算 。
車 輛 只 可 以 用 個 人 或 註 冊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 個 人 車 主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如 屬 私 人 商 號 , 則 須 以 東 主 或 主 要 合 夥 人 的 姓 名 登 記 。 倘 若 以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車 輛 , 除 填 寫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名 稱 及 地 址 外 , 並 應 由 該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人 士 簽 署 聲 明 。
拖 車 亦 須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而 程 序 亦 與 汽 車 相 同 ; 但 有 若 干 例 外 , 例 如 拖 車 車 主 無 須 繳 付 首 次 登 記 稅 , 也 不 必 出 示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單 或 臨 時 保 單 。
運 輸 署 在 接 納 一 輛 汽 車 登 記 後 , 便 會 編 配 一 個 車 牌 號 碼 及 發 出 一 份 載 有 該 車 細 節 的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予 登 記 車 主 。
車 輛 登 記 後 , 亦 須 領 取 牌 照 。 登 記 車 主 可 獲 發 給 一 個 車 輛 牌 照 ( 行 車 證 ) , 並 須 張 貼 於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的 左 方 ; 至 於 電 單 車 及 無 擋 風 玻 璃 的 車 輛 , 行 車 證 須 展 示 在 車 輛 前 面 左 方 的 當 眼 處 。
登 記 車 主 , 或 登 記 車 主 註 冊 分 銷 商 必 須 以 運 輸 署 表 格 TD 469
(349KB) 申 報 由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後 六 個 月 內 在 車 上 安 裝 的 配 件 詳 情 及 /或 為 汽 車 取 得 應 課 稅 保 證 的 詳 情 , 並 就 汽 車 增 值 而 繳 付 首 次 登 記 稅 附 加 稅 。 申 報 一 事 , 須 在 裝 上 配 件 後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及 /或 於 訂 立 應 稅 保 證 合 約 日 期 後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辦 妥 。
查 詢 更 多 有 關 車 輛 首 次 登 記 資 料 , 可 到 香 港 金 鐘 道 九 十 五 號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 電 話 : 二 八 ○ 四 二 六 三 七 ) , 但 請 留 意 本 署 在 星 期 六 不 提 供 車 輛 登 記 的 服 務 。
編 配 車 牌 號 碼
在 接 納 一 輛 汽 車 登 記 後 , 運 輸 署 便 會 編 配 一 個 車 牌 號 碼 予 該 車 輛 。 車 牌 號 碼 有 兩 個 英 文 字 母 作 字 首 , 和 不 超 過 四 個 位 的 數 目 字 , 但 特 別 號 碼 ( 一 般 稱 為 幸 運 號 碼 ) 則 不 在 此 列 。 至 於 拖 車 的 車 牌 號 碼 , 則 包 括 一 個 不 超 過 五 個 位 的 數 目 字 和 一 個 「 T」 字 母 的 字 尾 。
「 幸 運 號 碼 」 只 有 經 按 時 舉 行 的 公 開 拍 賣 , 才 可 投 得 。 拍 賣 所 得 的 款 項 , 將 撥 入 政 府 獎 券 基 金 , 作 慈 善 用 途 。
特 別 號 碼 一 經 配 予 某 車 輛 後 , 即 不 能 轉 讓 。 車 主 如 欲 將 其 配 有 特 別 號 碼 的 車 輛 轉 予 別 人 , 運 輸 署 會 依 法 先 行 收 回 特 別 號 碼 , 然 後 配 予 普 通 號 碼 , 始 可 將 該 車 的 轉 讓 記 錄 在 案 。 然 而 , 持 有 特 別 號 碼 的 車 主 , 可 利 用 運 輸 署 表 格 (TD 129
(424KB)) 申 請 將 該 號 碼 轉 配 予 其 本 人 名 下 的 另 一 輛 汽 車 , 但 須 繳 交 指 定 的 費 用 。 車 主 請 注 意 , 本 署 不 在 星 期 六 提 供 「 轉 移 或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和 「 改 配 登 記 號 碼 」 的 服 務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不 論 首 次 發 牌 或 換 領 車 輛 牌 照 , 皆 須 繳 付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徵 款 。
車 輛 檢 驗
除 了 新 的 私 家 車 及 電 單 車 ( 第 一 次 在 本 港 登 記 的 車 款 例 外 ) , 所 有 車 輛 在 首 次 登 記 前 , 均 須 接 受 機 械 檢 驗 , 以 證 明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車 輛 設 計 標 準 ) ( 排 放 ) 規 例 及 噪 音 管 制 ( 汽 車 ) 規 例 的 規 定 。
此 外 , 車 齡 達 六 年 或 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