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什么是出租汽车许可证? |
| 2. | 出租汽车许可证可分为多少类?作用有何分别? |
| 3. | 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由什么人士审批? |
| 4. | 利用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载客取酬,触犯了那一条法例? |
根据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规定,运输署署长可为已获授权的私家车,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批准其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运载乘客。出租汽车许可证只发给该私家车的登记车主。
现时签发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主要包括:
| 1. | 私家服务,用以接载偏远地区居民; |
| 2. | 酒店服务,用以接载指定的酒店宾客; |
| 3. | 旅游服务,用以接载指定的旅行社游客; |
| 4. | 私家(豪华房车)服务,用以接载已订有合约,或因其他特别目的而预约使用贵宾式服务的人士或机构;及 |
| 5. | 私家(豪华房车)(过境)服务,用以接载已订有合约,或因其他特别目的而预约使用贵宾式过境服务的人士或机构(接受申请的时间和配额由粤港双方决定。运输署会在接受申请时,发出有关的公告)。 |
所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均会呈交由运输署、运输及房屋局及交通谘询委员会的代表所组成的「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考虑及批准。如有需要,申请亦会转介给运输署分区办事处及该区的民政事务处考虑及批准。
4. 利用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载客取酬,触犯了那一条法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条例第 52 条 (3) 款的规定,私家车如非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不得以出租或收取报酬方式接载乘客。任何人士违反此等规例即属违法。初次违例,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90 至 93条的规定,凡有人就上述第 52 条 (3) 款被定罪,有关人士可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初次违例,可被吊销汽车牌照三个月;如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则可被吊销汽车牌照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