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持有的车辆牌照的有效期快将届满,应怎么办?
2.  我遗失了车辆牌照,应怎么办?
3.  如果遗失了有关「车辆登记文件」 (俗称牌簿 ) ,是否须要报失?
4.  我的车辆已遗失/被偷了,能否申请取回余下有效期内的车辆牌照费呢?
5.  如果车辆被偷去,登记车主可否办理取销车辆登记手续?
6.  我想在劏车后申请退还剩余的车辆牌照费用,法例规定的计算退款方法是怎样的?
7.  在劏车后, 同时申请取消车辆登记及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的手续是怎样的?
8.  我的地址需要更改,应怎样通知运输署署长呢?
9.  新车评税由那个部门负责?每辆车要缴交多少税款?
10.  如果我在车辆牌照过期后才申请续领 , 是否须要缴交附加费 ? 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1.  车辆牌照届满已超过两年,登记亦已被取消,日后如想再使用该车,请问有什么手续?
12.  怎样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表格 TD25上「车辆售价」一栏?
13.  自用入口车登记须要办理什么手续?
14.  如果我选择由他人代办续领牌照的手续,是否须要出示授权书?
15.  伤残人士可以申请哪些有关驾驶执照费用、车辆牌照费用或汽车首次登记税的豁免 ?
16.  申请人在领取车辆牌照及驾驶执照时缴交「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1. 我持有的车辆牌照的有效期快将届满,应怎么办?

车辆牌照可于期满前四个月内换领,申请时须递交表格 TD558 。如车辆须要接受检验,请同时附上检验汽车机械合格证书。在逾期后始申请换领的车辆牌照,其有效期会由牌照发出当日起计。而申请人须缴交牌费及由原有牌照届满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期间的附加费,此附加费将按每日加收一年应付牌费百分之零点三三计算。

2. 我遗失了车辆牌照,应怎么办?

如车辆牌照已遗失,你必须带备填妥的运输署表格 TD151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车主身分证明文件到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申请车辆牌照复本。

3. 如果遗失了有关「车辆登记文件」 (俗称牌簿 ) ,是否须要报失?

登记车主如果遗失「车辆登记文件」,必须前往就近的警署报失,并取回警方发出的报失证明书,亲身或以授权书授权代办人向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递交车辆登记文件复本的申请(表格 TD 151)。递交申请表时,请一并附上你的身分证正本。如你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代理人必须出示你的授权书。如登记车主属有限公司,代理人必须出示该公司的授权书及公司注册证(如属副本,必须由会计师或律师核实)。如属遗失车辆牌照(行车证)、各类车辆的许可证或驾驶执照,毋须向香港警务署报告,申请人只须出示有关复本申请表格上列出的文件及缴交适当费用 , 便可获发新的牌照或执照。

4. 我的车辆已遗失/被偷了,能否申请取回余下有效期内的车辆牌照费呢?

如车辆已遗失 / 被偷了,而该车的有效牌照剩余的日数在 60 日或以上,车主或代理人可带备由警方发出的证明文件 ( 报案咭或报案备忘录 )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连同车主要求退回剩余牌照费的申请信及车主身分证副本到任何牌照事务处申请。而退还的款项将会由库务署直接将支票寄给登记车主。

5. 如果车辆被偷去,登记车主可否办理取销车辆登记手续?

根据法例规定,只有在车辆被拆散、销毁或永久送离香港的情况下,才可取销车辆登记。故此,车主不能在车辆被偷去的情况下,申请取销车辆登记。我们建议登记车主应立刻向警方报告车辆被偷去。之后,如车辆牌照剩余的日数在 60 日或以上,车主可考虑申请取销车辆牌照,并申请退回牌照剩余有效期的部份车辆牌照费。一般情况下,车辆牌照可能连同车辆一起被偷去,车主如能出示车辆登记文件正本,以及警方发出有关报失车辆的文件,车主可直接申请退还牌费,而不须申请补领车辆牌照。

6. 我想在劏车后申请退还剩余的车辆牌照费用,法例规定的计算退款方法是怎样的?

退还剩余车辆牌照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将该车辆的每年牌照费乘以 0.24%再乘以在有效牌照剩余有效期的日数,但有效牌照剩余有效期的日数必须在 60天或以上。

7. 在劏车后,  同时申请取消车辆登记及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的手续是怎样的?

在销毁车辆后,如车主希望保留该车辆的登记号码以待日后转移至自己名义登记的车辆上使用,可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前,先申请保留该车辆的登记号码。申请人需填妥「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申请书」 (表格 TD129) 及「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表格 TD184),在递交申请时须连同该车辆登记文件正本、车辆牌照正本、车辆拆毁证明书正本和登记车主身分证明文件。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须在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办理,但如果你只需要办理车辆注销申请而不须保留车辆登记号码,你便可以向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申请。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的费用为 560元,而车辆注销申请则不须缴费。上述登记号码保留备用为期 12个月,如申请人没有在限期前将该登记号码转移至另一汽车,运输署署长会取消该登记号码的分配,而另行分配予任何其他汽车。(请注意:本署只于星期一至五在香港牌照事务处及九龙牌照事务处提供「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和「改配登记号码」的服务。)

8. 我的地址需要更改,应怎样通知运输署署长呢?

法例规定,如果车辆登记细节有任何更改,例如车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证明文件或车身颜色、引擎号码、座位数目等,登记车主必须填妥及递交运输署表格 TD559 ,于七十二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登记车主亦须同时交出车辆登记文件及车辆牌照(如适用者),以作资料修改。如更改址,你所有以同一身分证号码 / 有限公司注册证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 / 驾驶执照纪录亦会同时更改。

9. 新车评税由那个部门负责?每辆车要缴交多少税款?

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是负责评定每辆进口及在香港使用的汽车的应课税价值。而每辆汽车应缴的首次登记税是根据该汽车的应课税价值再乘以在《汽车 ( 首次登记税 ) 条例》附表中的指定税率而计算出来的。故此,每辆汽车所缴交的首次登记税均有所不同。

10. 如果我在车辆牌照过期后才申请续领 , 是否须要缴交附加费 ? 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 (车辆登记及领牌 )规例》第 21条,除非登记车主能提出令运输署署长满意的充份证据,证明该车辆在整段未领牌的期间内未曾在道路上使用,否则由原有牌照届满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的期间,必须缴付附加费,每日按应缴适当牌照年费的 0.33%计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计)。请注意,缴交未换领车辆牌照期内的附加费,并不能视作该车已补领牌照,因此,新牌照将由签发日起生效。

11. 车辆牌照届满已超过两年,登记亦已被取消,日后如想再使用该车,请问有什么手续?

登记车主须为该车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才可领取新牌照。首先,登记车主需填妥申请表格 TD 22 及带备正本身分证、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 1 号窗申请,以便核实车主及车辆的资料。之后,本署将会发出转介备忘录给申请人前往指定的车辆检验中心安排验车。验车合格后,申请人可携同已有验车主任盖章的表格 TD 22 及表格内列明的其他所须文件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 1 号窗办理重新登记及领牌。

12. 怎样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表格 TD25上「车辆售价」一栏?

在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 (表格 TD25) 的时候,登记车主须如实申报出售该车辆的售价,本署并没有限制车主如何填写车辆的售价。不过,根据香港法例第 330章《汽车 (首次登记税 )条例》规定,所有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或以后首次登记的汽车,如果该汽车在登记过户时的售价超过该汽车的应课税价值、任何车辆保证的价值 (制造商的保证除外 )以及已安装的任何豁免配件的价值的总和,便须先以运输署表格 (TD468) 填报车辆的价目详情,以获取运输署署长同意过户售价及计算该汽车须缴付的附加首次登记税。任何人如在未获得署长同意前,以高于前述所准许的价格出售,根据《汽车 (首次登记税 )条例》第 4F(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万元及监禁 12个月。

13. 自用入口车登记须要办理什么手续?

申请人首先须向环保署提交车辆在认可实验室完成的废气及噪音排放实验室检验报告,以确定该车是否符合香港的废气和嘈音管制条例。倘若获得环保署的批准后,申请人可安排车辆进口香港。申请人须在车辆入口后 14 天内向香港海关作进口报关,并在该车入口 30 日内,前往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作进口申报和评估该车的应课税价值。与此同时,申请人可到指定的车辆检验中心排期作登记前的车辆检验。当应课税价值被评定及验车合格后,申请人可携同下列文件及费用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 1 号窗办理登记及领牌手续:─

已填妥及有验车主任盖章的表格 (TD22) ;
车辆的买卖单据或车辆制造商单据;
车主的身分证明文件正本;
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临时保险单;
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发出的车辆临时应课税价值通知书;
车辆机械检验合格证明书;
其他所须文件;及
登记费、汽车首次登记税、车辆牌照费及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的征费。

14. 如果我选择由他人代办续领牌照的手续,是否须要出示授权书?

办理续领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手续时,如果登记车主或执照持有人未能亲身递交申请,均可授权代办人递交申请。代办人在递交申请时,须出示登记车主或执照持有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及自己的身分证明文件正本,以便本署职员记录递交申请及领取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人士的身份。此措施的目的是保障登记车主或执照持有人的利益。

15. 伤残人士可以申请哪些有关驾驶执照费用、车辆牌照费用或汽车首次登记税的豁免 ?

根据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条例》,伤残人士的定义为持有卫生署或医院管理局所签发的证明书,说明该人患有永久性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步行有相当困难的人。凡符合上述定义的人士,如欲申请驾驶汽车或申请各种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费用豁免的优惠,均须要经过运输署的驾驶能力测试和批准,以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驾驶,或可以驾驶某一类经过特别改装的车辆。可申请豁免缴交的费用包括 -

一 .  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学习驾驶执照费;
二 .  驾驶考试费;
三 .  正式驾驶执照费;
四 .  下列车辆的每年牌照费 :
 
( 1)   由伤残人士拥有及驾驶而引擎汽缸容量不超过 1500 立方厘米的私家车。(如引擎汽缸容量超过 1500 立方厘米,则须缴付该车辆应缴牌费与引擎汽缸容量 1500 立方厘米车辆应缴牌费的差额);
( 2)   由身为登记车主的伤残人士驾驶的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
五 .  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车辆过户费,可获豁免缴付,但在车辆过户通知书送达有关伤残人士时,他不可同时拥有另一辆曾获豁免缴付过户费的私家车、电单车或动机三轮车;以及
六 . 

持有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人士,如在设有收费表的路旁停车位停车,可获豁免缴付停车费。

另外,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香港法例第 330 章) 的规定,伤残驾驶人士可获豁免缴付应课税价值首 30 万元的汽车首次登记税,但该等人士须在过去 5 年内,未有为任何汽车办理免税登记手续。

至于获发有效驾驶执照的伤残人士,亦可为其拥有的一辆私家车申请使用政府隧道代用券,费用全免。

有关伤残人士参予驾驶测验或申请各类豁免的疑问,可致电运输署驾驶考试组查询(电话:2713 7262)。

16. 申请人在领取车辆牌照及驾驶执照时缴交「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目前,在申请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时,运输署向各登记车主或驾驶执照持有人收取的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是根据香港法例第 229章《交通意外伤亡者 (援助基金 )条例》的规定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