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使用
申请人在封闭道路上驾驶时须遵守「许可证」上的条件,包括:
- 「许可证」必须展示在车头接近行车证之位置。警务人员/交通督导员如提出要求,必须向其出示「许可证」。
- 运输署署长发出的批准信必须展示在车头当眼位置。警务人员/交通督导员如提出要求,必须向其出示信件。
- 车辆只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首五天经由深圳湾口岸前往广东省一次,并在出境后七天(出境当天作一天计算)内经由深圳湾口岸返回香港。(注意:虽然「许可证」的有效期共有十一天,但这不代表有关车辆可以在内地逗留十一天。根据一次性特别配额的规定,车辆必须在出境当天起计七天内返回香港,否则一概作逾期返港论。)
- 车辆只可由已核准的指定司机驾驶。
- 申请人(如持证人为公司,则其授权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人士)必须随行。
若广东省公安厅签发予「许可证」所限辖车辆的「批文」失效,「许可证」将同时失效。违反「许可证」使用条件或车辆在没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形下进入封闭道路可被检控。如申请人或司机无合理理由逾期驾车回港,将来的申请可能不获受理 (见第5.4段)。
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