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弃置车辆车主有责

查询电话:
关于取消车辆登记事宜: 1823 电话中心
关于政府弃置车辆收集中心的运作:
政府弃置车辆收集中心地址及查询电话:
火炭中心沙田火炭拔子窝黄竹洋街查询电话: 2604 4197
弃置车辆收集中心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时 30分至下午 1时,下午 2时至 4时
星期六 :上午 9时 30分至上午 11时 30分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 休息


假如你拟弃置你所拥有的车辆,请不要随意将它们遗留在道路或土地上。根据香港法例,车主是有责任妥善处理拟弃置的车辆。这本小册子旨在向你阐明应如何处理你拟弃置的车辆。
任何人士在妥善处理好拟弃置的车辆后,应在十五天内,带同所需文件,到运输署牌照事务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登记车主如果在弃置车辆后,并没有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则必须承担因该车辆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废置车辆的正确程序
假如你拟放弃你所拥有的车辆,你可以:
| 1. | 将车辆售予商营废车回收公司;或 |
| 2. | 将车辆交予政府弃置车辆收集中心。 |
1. 将车辆售予商营废车回收公司
如果你决定将车辆售予商营的废车回收公司,请留意以下各点:
| (1) | 保存该车辆的登记文件及车辆牌照正本; | |||
| (2) | 向该废车回收公司索取车辆拆毁证明书或收据 (你必须确定该废车回收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已列于证明书或收据上 ); | |||
| (3) | 于十五天内携同以下文件,到运输署牌照事务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 | |||
| a. | 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正本; | |||
| b. | 该车辆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属有效 ); | |||
| c. | (i) | 车辆拆毁证明书或收据正本 (如该车辆已拆毁 );或 | ||
| (ii) | 运送文件 (如该车已输往外地 ); | |||
| d. | (i) |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车辆属私人所有,请带同身份证,非香港居民,则带同护照 ; 如车辆属有限公司所有,请带同公司注册证 ); | ||
| (ii) | 假如车辆是交由他人代办取消车辆登记手续,代理人须带同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 ; | |||
| e. | 已填妥的「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 184)。 | |||
有关经营废车回收业务公司的资料,你可以参阅各大报章的分类广告或从电话指南分类广告中的「汽车拆卸」取得。
2. 将车辆交予政府弃置车辆收集中心
政府在沙田火炭设有弃置车辆收集中心 (地址及地图已列于顶部 )。
如果你决定将车辆交予政府弃置车辆收集中心,请留意以下各点:
| (1) | 由于面积有限,弃置车辆收集中心是以先到先得的形式为市民提供服务。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请先致电 2604 4197 ,查询是否有空位容纳你的车辆;在确定收集中心可接收你的车辆后,请自行安排将车辆运送至该收集中心; | ||
| (2) | 取走车内所有个人或贵重物品; | ||
| (3) | 在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前,带同以下文件,办理交付车辆的手续: | ||
| a. | 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正本; | ||
| b. | 该车辆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属有效 ); | ||
| c. | (i) |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车辆属私人所有,请带同身份证,非香港居民,则带同护照 ; 如车辆属有限公司所有,请带同公司注册证 ); | |
| (ii) | 假如车辆是交由他人代办取消车辆登记手续,代理人须带同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 ; | ||
| d. | 已填妥的「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 184)。 | ||
中心职员在接收了车辆后,会发出一张收据。待有关取消车辆登记手续办妥后,运输署会根据车主向运输署申报的地址寄发一封通知书,知会车主已办妥取消车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