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的体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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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驾驶执照 ﹞ 规例附表 1 -------- 例外的疾病及身体伤残
(1) | 癫痫症。 |
(2) | 高血压或其他因由,以致有可能突然晕眩或昏倒以致失去能力。 |
(3) | 精神紊乱,以致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视属何种情况而定﹞有可能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被羁留或以住院病人身分在该条例所指的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
(4) | 任何导致肌肉不受控制的状况。 |
(5) |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
(6) | 不能在白天充足光线下读出与他相距 23 米的登记号码﹝有需要者在配戴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作为协助,仍不能读出﹞。 |
(7) | 任何其他疾病或伤残,而该疾病或伤残很可能令申请人或持有人没有能力在不危及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有效地驾驶或控制该执照所指的汽车或经适当改装的汽车;但失聪本身并不当作为上述的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