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驾驶考试(商用车辆)
如果你要参加商用车辆驾驶考试(包括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公共/私家小巴、公共/私家巴士或挂接车辆)或的士笔试,你必须把填妥的申请驾驶考试表格,寄交沙田中央邮箱79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驾驶考试申请(商用车辆)」。如果你是首次申请商用车辆驾驶考试的人士(的士笔试除外),而并未持有有效的学习驾驶执照的话,请将驾驶考试表格的申请书连同填妥的表格TD556
(305KB) 一并递交,以便同时申请驾驶考试及学习驾驶执照。
请注意你必须年满二十一岁或以上并持有有效私家车驾驶执照达三年或以上;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并无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6条(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第39条(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第39A 条(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制的情况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第39B 条(检查呼气测试)或第39C条(提供样本以作分析) 所订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才符合报考商用车辆驾驶考试的基本资格。
如你有任何身体伤残,你可能须要接受驾驶能力评估,才可申请参加驾驶考试。要参阅详情,请按此连结。
申请程序
在递交申请前,请前往附近的民政事务处、邮政局或运输署的牌照事务处,索取申请表格TD 321
(279KB) 及TD 556
(305KB),你亦可致电 2804 2600,透过传真服务取得表格。
填妥申请表格后,请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及写上正确款额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一并寄交沙田中央邮箱79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驾驶考试申请(商用车辆)」。有关所需的证明文件及费用的详情如下:
| 申请事项 | 申请表格 | 香港身分证 | 正式驾驶执照 |
| 学习驾驶执照 | TD 556 |
* 只需副本 | * 只需副本 |
| 驾驶考试 | TD 321 |
* 只需副本 | * 只需副本 |
* 如果你同时申请商用车辆驾驶考试及学习驾驶执照,只须提供一份香港身分证及正式驾驶执照的副本。
参加或重考商用车辆驾驶考试或的士笔试的考生除可依照上述程序申请外,亦可于2008 年1 月20日起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预约驾驶考试 递交申请。
注意: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办理车辆登记、新领学习驾驶执照/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临时驾驶执照/车辆牌照、续领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以及更改地址,申请人必须出示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如水/ 电/ 煤气/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 。
驾驶考试表格有效期
考试表格的有效期限为十八个月。在此期间内,你可参加该驾驶考试的各部分,但如在任何一部分考试不及格,该表格即告无效。如欲再参加考试,则须另行 购买新的考试表格。如不依照指定日期参加考试,你的驾驶考试表格即告失效;但在下列情况下,运输署将会另行编排考试日期:
| (甲) | 你已于指定考期七整天前以书面通知运输署署长无法依期参加考试;或 |
| (乙) | 运输署署长认为你确在本身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能参加考试。 |
此外,如新编排的日期是在驾驶考试表格发出后十八个月内者,该表格仍可使用,否则你须另行购买新的驾驶考试表格。
学习驾驶执照有效期
学习驾驶执照的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你可在驾驶教师陪同下学习有关商业车辆。如果你要申请的士笔试的话,由于你无须参加路试,因此无须申请学习驾驶执照。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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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你是否使用适当的表格,并且在填写前,首先小心阅读申请书上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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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填妥表格上各有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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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记在表格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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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表格上的地址是否清楚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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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附寄各项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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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邮寄现金,请以写上正确款额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付款。 |
学习驾驶执照持有人应遵守的规条
1. 学习驾驶者须在持有有效之驾驶教师执照( 该执照与学员之学习驾驶执照上之车辆类别必须相符) 的人士陪同下方可驾驶车辆、除非该名学习驾驶者正进行驾驶考试、或正为驾驶训练课程的目的于《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 章) 第88J条所指的驾驶学校处所内驾驶汽车。
2. 除运输署署长书面许可外,学习驾驶者驾驶时车上只可载有一名驾驶教师,另一名同时学习驾驶的学员及一名或多名核准驾驶考试员。此外,车上不得载有任何其他人。
3. 学习驾驶所用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
甲. 手制设在驾驶教师伸手可及之处( 若该汽车设有驾驶教师可以用手操作的有效的遥远操控制动系统,则可于《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 章) 第88J 条所指的驾驶学校处所内,作驾驶训练之用) ;及
乙. 前后牢挂长阔二百五十毫米的白色牌板各一块,板上印上长阔各二百毫米、粗二十五毫米的红色英文「L」字,并在「L」字空间中,印上长阔各一百二十五毫米的红色中文「学」字。
4. 任何公共道路,均可用以学习驾驶,但有交通标志竖立或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学习驾驶的道路除外,且仅限于在下列指定时间内学习 ─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上午六时至上午七时三十分 |
|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 |
| 下午七时三十分至深夜十一时三十分 | |
| 星期六 ─ | 上午六时至上午七时三十分 |
|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深夜十一时三十分 | |
|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 | 上午六时至深夜十一时三十分 |
5. 如学习驾驶者所驾驶的车辆为电单车,伤残者车辆或车辆的设计只许乘坐一位驾驶者,则上述第(1)、(2) 及(3)(甲) 的规定,并不适用。
6. 除经法庭命令或除运输署署长外,其他人士,一概不得在学习驾驶执照中擅作任何更改。
任何伤残人士若有意申请商用车辆驾驶考试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可致电2713 7262 约见本署职员,安排驾驶能力评估;
2. 请你于指定日期及时间前往九龙何文田培正道19 号运输署驾驶事务组接受模拟驾驶测试,藉以确定你是否适合驾驶车辆;
3. 若有需要,本署会转介你往复康专科及资源中心接受伤残人士驾驶评估及/或体格检查,以确定你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驾驶车辆,及是否需要为汽车作出任何改装或加装设备;
4. 若你能通过上述的评估或检查,你将获发由运输署发出的批准信,信中列明你可驾驶指定的车辆类别及是否需要为汽车作出任何改装或加装设备;
5. 接获本署批准信后,你始可申请信中列明你可驾驶指定的车辆类别之驾驶考试。你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文件连同批准信的副本,寄交沙田牌照事务处办理。
附注 :已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如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伤残,影响驾驶安全,他/ 她有责任依照上述程序,约见本署职员,以便对他/ 她的驾驶能力作出评估。
查询
如要查询有关申请商用车辆驾驶考试的程序,可致电 2606 1676 或透过电子邮递查询:licensing@td.gov.hk.
附:驾驶考试中心地址电话
(驾驶考试中心并非每天开放,而不同车辆类别驾驶考试的安排亦有不同,考生如对考试排期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2771 7723 联络 驾驶考试排期事务处。)
香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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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马地驾驶考试中心:香港跑马地荷塘道 15 号,电话25745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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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杆埔驾驶考试中心:香港大球场径(孔圣堂中学直上),电话25777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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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驾驶考试中心:香港柴湾 常安街,电话2515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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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驾驶学院(鸭脷洲)内的驾驶考试中心:香港鸭脷洲利南道68号,电话25559626。 |
九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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