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 (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规例」),试车牌照只供真正从事车辆制造、维修或经营者使用于驾驶持牌人管有的车辆作特定营运用途,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使用限制。试车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只要是真正从事车辆制造、维修或经营,可按业务需要申请试车牌照。
规例授权运输署署长可发出以下适用于不同车辆的试车牌照:
两种试车牌照核准的用途分别为:
现有试车牌照 (红牌) | 新试车牌照(蓝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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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在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过程中的未登记非左軚车辆 - 为向有可能买车的人作出售前示范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为作机械测试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为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 驾驶在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过程中的未登记左軚车辆 - 为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而驾驶左軚车辆 - 驾驶为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记左軚车辆往口岸或边境管制站 |
两种试车牌照的使用限制分别为:
现有试车牌照 (红牌) | 新试车牌照(蓝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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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拟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车辆; - 符合《1949年国际公约》第22条第1、2及3段的规定;以及 - 自进口香港当日起计,并未逗留香港超过12个月(注: 司机须应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的要求,即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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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牌照持有人必须按法例订明的要求备存授权使用试车牌照记录及行程纪录册,以供运输署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查阅。在使用试车牌照时,获授权使用人士须随车携带授权证明及行程纪录册复本(须载有最近30次行程的详情的部分),并在运输署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随即出示。
如你需要以试车牌照驾驶车辆前往边境禁区,你必须同时领有适用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使用试车牌照时,有关人士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则或限制,否则可被检控并被罚款最高2,000元。凡有人违反试车牌照使用规则或其外交通规例,相关试车牌照可被取消。
如需申请试车牌照,请参阅试车牌照申请资料,并将所须文件邮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运输署驾驶执照记录办事处,或传送至传真号码:2865 3475,或电邮至codlr@td.gov.hk。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须文件后,如没有就申请有进一步查问或要求补充资料,一般情况下会在 14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原则上批准有关申请。若申请人的申请获原则上批准后,请带备下列文件和款项前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楼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务处第五号柜位办理手续:
试车牌照使用规例载于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42至48、57及60条以及附表12至14,你可以在以下网页浏览有关条文: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如需要进一步查询,请致电 2594 7879与驾驶执照记录办事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