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试车牌照,包括非左軚车辆试车牌照(红牌)及左軚车辆试车牌照(蓝牌)的人士如拟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原有试车字牌,须向本署预先提出申请。

以下为申请继续使用原有试车牌照及字牌的所需文件及安排:

试车牌照持有人须向本署预先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文件递交或邮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运输署驾驶执照记录办事处,或传真至2865 3475,或电邮至codlr@td.gov.hk:

  1. 注明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原因及用途的信件;
  2. 试车牌照持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有限公司注册证副本;
  3.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4. 最近三个月使用试车牌照的行程纪录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负责人签署); 及
  5. 公司用于相关汽车业务的营业地址证明(即汽车陈列室、停车场、车房等用作营运用途的地址) (只接受最近三个月内发出显示公司名称的水电费单据、银行月结单或租约连租金收据)

运输署会视乎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业务证明文件以确认申请人仍然从事有关车辆业务,如: (a)营业地址相片、(b)广告和刊登广告的单据、(c)与其他从事车辆业务的公司的合约、(d)业务上掌管的车辆的详情等、 (e)最近一次提交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BIR51或BIR52) 、(f)最近三个月或前之营业单据副本(即发给客户的修理单据/买卖单据/入口单据/提货单据)及 / 或 (g)填妥的「申请试车牌照资料」表格(DLRTL4)。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须文件,如没有就申请有进一步查问或要求补充资料,一般情况下会在 14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初步结果。如申请获原则上批准,申请人须于「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车牌照」信件发出日期的一个月内带备以下文件及款项往香港金钟道95 号统一中心三楼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务处第五号柜位办理发牌手续:

  1. 填妥的表格(TD24)及其所需文件。请在丙部右边空格(□)内加上"✓"号;
  2. 「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车牌照」的信件的正本;
  3. 有关使用所批准之试车牌照的第三保险证书;及
  4. 合共614 元款项。(以用作缴付每个牌照年费500 元及捐助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114 元)

一般而言,试车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的4 个月向本署提出申请。

如需申请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请参阅试车牌照申请资料。请注意,无论你的试车牌照有效期何时届满,如你未能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向本署申请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你便须向本署重新申请新的试车牌照。

如有疑问,请致电2594 7877或2594 7878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