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驾驶执照的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 申请
表格
身分证明
文件副本
驾驶执照/
驾驶教师执照
费用 其他
所需文件
服务地点
续领正式驾驶执照 TD557 剔符号 - 剔符号 (A) 邮递申请(P) 或 
各牌照事务处(L) 或网上 申请 (GovHK)
新领正式驾驶执照 TD557 剔符号 - 剔符号 (A) 邮递申请(P) 或 
各牌照事务处(L)
加领驾驶/
教授其他类别车辆执照
TD557 剔符号 - - (A) 邮递申请(P) 或 
各牌照事务处(L)
驾驶执照/
驾驶教师执照复本
TD106 剔符号 - 剔符号 (B)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国际驾驶许可证 TD51 剔符号 - 剔符号 (C)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新领/ 换领驾驶教师执照 TD557 剔符号 - 剔符号 -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更改 个人资料 TD559 剔符号 剔符号 - (D)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或网上 申请  (GovHK)
更改地址 TD559 剔符号 - - (D)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学习驾驶执照
( 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555 剔符号 - 剔符号 (E)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555 剔符号 - - (A)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驾驶考试
( 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82 剔符号 剔符号 剔符号 (F) 香港牌照事务处或
九龙牌照事务处
学习驾驶执照
( 商用车辆)
TD556 剔符号 - 剔符号 - 必须用邮寄申请@
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商用车辆) TD556 剔符号 - - (A) 邮递申请Q 或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
驾驶考试
( 商用车辆)
TD321 剔符号 剔符号 剔符号 - 必须用邮寄申请@
暂准驾驶执照 TD590 剔符号 - 剔符号 (A) 邮递申请(P) 或各牌照事务处(L)
免试签发香港正式
驾驶执照
TD63A - - 剔符号 (G) 香港牌照事务处
驾驶执照细节证明书 TD320 剔符号 剔符号 剔符号 - 邮递申请(P)
各牌照事务处(L)

注:

(A)  驾驶考试表格正本、由运输署发给的考车及格证明文件及学习驾驶执照。
(B)  已毁损的执照( 如距离现有正式驾驶执照/ 驾驶教师执照期满的日期不及四个月,可以申请换领驾驶执照/ 驾驶教师执照) 。
(C)  50 毫米长40 毫米阔的正面近照两张,照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头部不可戴帽或类似的其他物品。
(D)  如属更改姓名,必须提交由律师发给的更改姓名宣誓书及其影印本。
(E)  如申请学习驾驶执照( 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须附上有关驾驶考试乙部(能力考试)及格证明书、驾驶考试丙部( 路试) 排期信或同时递交表格TD82 ,申请丙部( 路试) 排期。
(F)  表格TD167 「驾驶考试细节」。
(G)  申请须连同海外驾驶执照、香港身分证及其他可证明符合申请资格 的文件的正本和影印本一并递交。如该海外执照并非以英文或中文印就,则须同时附上经官方认可的译本。
(L)  牌照事务处的地址
(P)  邮寄申请:请 寄东九龙邮政信箱 68115 号运输署观塘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你申请的证件会于十个工作天内寄回给你。
(Q)  邮寄申请:请寄沙田中央邮箱 79 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你申请的证件会于一个月内寄回给你。
此项申请必须以邮寄方式申请,请 寄沙田中央邮箱 79 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
(GovHK)  网上申请 :请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办理申请

注意事项

(1)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 ,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 ,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2) 运输署署长在处理牌照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例如水∕电∕煤气∕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而该地址证明需距今不超过三个月),以及可在申请人出示该等证明之前,暂停处理该申请。因此,请申请人士带同现时地址的证明,并在牌照事务处人员要求下,出示该地址证明;
(3)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办理车辆登记、新领学习驾驶执照/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临时驾驶执照/车辆牌照、续领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以及更改地址,申请人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例如水∕电∕煤气∕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而该地址证明需距今不超过三个月。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以及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
(5) 由 2007 年 5 月 19 日起,申请续领正式驾驶执照、暂准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的人士,无须出示他们现有的驾驶执照,而申请驾驶教师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者,亦无须出示他们的正式驾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