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车辆登记及领取牌照
一部车辆通常只要登记一次,由运输署编配车辆登记(车牌)号码,并将车辆予以适当分类,例如私家车、轻型货车等。发出车辆牌照,即给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牌照有效期分一年及四个月两种。本港的汽车代理商通常会替顾客申请车辆登记及领牌,但如果私人进口车辆,则须亲自办理该等手续。
车辆登记及课税
车辆无论是否公司车,进口香港均毋须缴交关税。但一般而言,进口车辆人士必须在车辆进口 十四 日内,向香港海关作出准确及全面的申报。
进口报关可以下述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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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进口者已登记使用两家获政府委 聘的服务供应商的其中一家的服务 ,可利用个人电脑直接向政府 报关。 |
| (b) | 其他进口者可透过服务供应商及其伙伴所设立的服务站,代为把报关资料转换成电子信息。 |
有关电子报关服务或 登记使用详情,请致电(依笔划序) 8201 0082 与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或2599 1700 与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联络。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 330 章),经营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包括进口汽车供其本人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 三十天内注册为进口商。凡经营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不论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 三十天内注册为分销商。
此外,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 330 章),注册进口商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在汽车进口 三十 天内及最迟在交付汽车五个工作天前,向香港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除了那些进口商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之外,凡进口汽车自用的人士,亦须提交进口申报表。注册汽车分销商在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公布所出售或分销汽车牌子和型号的零售价目表。他还须最迟在公布零售价 七天前,把价目表送交香港海关。
有意索取更多有关注册为进口或分销商、填报进口申报表和提交公布零售价目表的资料,可到香港北角渣华道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1 楼 1111 室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电话:2231 4390 )查询。
任何人士从本港分销商买入汽车或自行进口汽车,而要为该汽车在本港登记,必须前往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 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填妥运输署表格(TD 22),连同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 如水 / 电 / 煤气/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及有关指定文件,一并交回办理。有关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写成,须同时递交由领事馆拟备的英文译本。
首次在本港登记的车辆,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一般来说,车辆的应课税值的厘定基准,须根据该车辆的公布零售价,或根据香港海关评估的临时应课税值来计算。
车辆只可以用个人或注册公司名义登记。个人车主必须年满十八岁。如属私人商号,则须以东主或主要合伙人的姓名登记。倘若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车辆,除填写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及地址外,并应由该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签署声明。
拖车亦须办理登记手续,而程序亦与汽车相同;但有若干例外,例如拖车车主无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临时保单。
运输署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便会编配一个车牌号码及发出一份载有该车细节的车辆登记文件予登记车主。
车 辆 登 记 后 , 亦 须 领 取 牌 照 。 登 记 车 主 可 获 发 给 一 个 车 辆 牌 照 ( 行 车 证 ) , 并 须 张 贴 于 车 头 挡 风 玻 璃 的 左 边 ; 而 无 固 定 挡 风 玻 璃 的 车 辆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当 眼 处 , 并 于 该 车 前 面 能 清 楚 看 见 。 至 于 电 单 车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显 眼 处 。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注册分销商必须以运输署表格TD 469 申报由汽车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在车上安装的配件详情及/或为汽车取得应课税保证的详情,并就汽车增值而缴付首次登记税附加税。申报一事,须在装上配件后五个工作天内及/或于订立应税保证合约日期后五个工作天内办妥。
查询更多有关车辆首次登记资料,可到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 楼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2804 2637 )。
编配车牌号码
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运输署便会编配一个车牌号码予该车辆。车牌号码有两个英文字母作字首,和不超过四个位的数目字,但特别号码(一般称为幸运号码)则不在此列。至于拖车的车牌号码,则包括一个不超过五个位的数目字和一个「T」字母的字尾。
「幸运号码」只有经按时举行的公开拍卖,才可投得。拍卖所得的款项,将拨入政府奖券基金,作慈善用途。
特别号码一经配予某车辆后,即不能转让。车主如欲将其配有特别号码的车辆转予别人,运输署会依法先行收回特别号码,然后配予普通号码,始可将该车的转让记录在案。然而,持有特别号码的车主,可利用运输署表格(TD 129) 申请将该号码转配予其本人名下的另一辆汽车,但须缴交指定的费用。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不论首次发牌或换领车辆牌照,皆须缴付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征款。
车辆检验
除了新的私家车及电单车(第一次在本港登记的车款例外),所有车辆在首次登记前,均须接受机械检验,以证明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及噪音管制(汽车)规例的规定。
此外,车龄达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所有货车及商用车辆,在换领牌照前,须接受检验。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准许别人使用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所规定的车辆在路上行驶,均属违法。若对你的车辆是否符合有关构造及保养的法例规定有所怀疑,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7 号入境事务大楼 34 楼车辆检验组高级工程师查询(电话:2829 5466 )。
换领车辆牌照
车辆牌照可于期满前四个月内换领,申请时须填写指定表格(TD 558),连同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 如水 / 电 / 煤气/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及有关指定文件,一并交回办理。你亦可透过 香港政府一站通 递交申请。
逾期后始申请换领的车辆牌照,其有效期由牌照发出日起计;而由原有牌照届满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期间必须缴交附加费,按每日加收一年应付牌费百分之零点三三计算。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复本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行车证)如已遗失、毁灭或损毁,须申请领取复本。倘若遗失车辆登记文件,应向就近警署报案,带备警方发给的证明文件,向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运输署表格(TD 151),申请复本,并缴付指定费用。
车辆转让
任何车辆在转手后 72 小时内,有关车主必须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运输署表格TD 25),交予运输署牌照事务处,以证明转让及承让双方均同意是项交易。法例规定,新车主须向运输署递交通知书正本,而旧车主则呈交副本。以往曾有承让人没有履行义务,致令该转让事宜未能记录在案,车辆仍以旧车主的名义登记,警方交通部继续把所有违例定额罚款通知书寄予旧车主,故此,旧车主为保障个人利益,应约同新车主将签妥的过户通知书正副本亲自交到牌照事务处,正式登记该项转让。旧车主在运输署记录该车的转让之前,不应将车辆登记文件交给新车主。申请承让车辆登记的新车主,必须出示身份证正本。
申请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须以运输署表格(TD 25) 申报汽车的成交价。如申报的成交价高于车辆上次的应课税值、免税配件价值、非由制造商所提供的保养服务未满期部分价值及首次登记税的总和,旧车主应填妥运输署表格(TD468),向香港牌照事务处申请批准,并须在过户手续生效前,缴付附加税。
购车者预备承购旧车时,须先确定该车并无罚款未清缴及未被停牌。以往曾有多宗个案,因旧车主并无透露有关资料,致令承让者须负起法律上的责任,清付违例定额罚款,或其车辆暂被停牌。为防止这类事件发生,新车主在购车前,应先往牌照事务处申请有关车辆的无欠缴罚款及无违例纪录证明书,以确定该车并无涉及任何仍未清缴的罚款及暂停牌照。此等证明书完全免费,发出后有效期为 72 小时。
更改车辆登记细节
法例规定,车辆登记细节(如车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证明文件或车身颜色、引擎号码、座位数目等)如有任何更改,登记车主必须填妥运输署表格(TD 559),在 72 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牌照事务处。车辆登记文件及车辆牌照(如适用者)亦须交出,以供修改。
邮递申请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 代理人 将申请表格送交运输署辖下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或 寄交(但不包括申请车辆登记文件复本及车辆转让):
九龙观塘邮政局
邮政信箱 69511 号
申请表格必须清楚填妥及签署,连同应缴的费用及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寄出(请参阅申请表格背页所载的说明)。请勿邮寄现金,寄出的划线支票/ 银行本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在支票/ 银行本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车辆登记号码及日间联络电话。身分证(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纳。
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运输署便会把车辆牌照及其他文件于十个工作天内寄给你。有关用邮政递交申请书的详情,可致电2349 0200 查询。
投递申请
换领车辆牌照的申请人亦可利用设于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内的投递箱或全港18 区指定邮政局内特设的投递箱 (
1.06 MB)( 毋须贴上邮票) 递交申请。申请表格必须清楚填妥及签署,连同应缴的费用 、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 如水 / 电 / 煤气/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及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投递(请参阅申请表格背页所载的说明)。请勿于投递申请内附上现金。划线支票/ 银行本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在支票/ 银行本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车辆登记号码及日间联络电话。身分证(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纳。详细的申请手续张贴于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内的 投递箱设置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运输署便会把车辆牌照及其他文件于投递后十个工作天内寄给你。
注意
| (1) |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 有所改变,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 ,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
| (2) | 运输署署长在处理牌照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其地址证明 ( 例如水 / 电 / 煤气/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以及可在申请人出示该等证明之前,暂停处理该申请 。因此,请申请人士带同其最近三个月内的地址证明,并在牌照事务处人员要求下,出示其地址证明 ; |
| (3) |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办理车辆登记、新领学习驾驶执照/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临时驾驶执照/车辆牌照、续领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以及更改地址,申请人必须出示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例如水 / 电 / 煤气 / 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 。运输署 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 ;以及 |
| (4) |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 |
查询详情
办理车辆登记及领牌的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邮政局及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索取。你亦可利用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提供的图文传真服务或在运输署网页下载表格。请致电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 24 小时服务)或浏览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