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车辆牌照及驾驶执照有关的申请书,都可以邮寄递交。

申请程序

各类与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有关的申请表格,可在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邮政局或运输署的牌照事务处索取。你亦可以利用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提供的图文传真服务或在运输署网页下载表格。

填妥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及应缴的费用, 寄交有关牌照事务处(请参阅表一)。

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你申请的证件会于十个工作天内用纪录派递寄上(申请商用车辆驾驶考试除外)。

注意事项

(一)  确定你是否使用适当的表格,并且在填写申请表格前,须小心阅读表格上的资料;
(二)  确保填妥表格上各有关部分;
(三)  紧记在表格上签名;
(四)  看清楚表格上的地址是否清楚正确;
(五)  确保附寄各项必须的证明文件;
(六)  不要邮寄现金,请用写上正确款额及书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  /  银行本票付款,并在支票/ 银行本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车辆登记号码及日间联络电话;
(七)  确保已付清关于你或你的车辆的交通违例事项罚款;
(八)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 ,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 ,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九)  运输署署长在处理牌照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例如水∕电∕煤气∕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而该地址证明需距今不超过三个月),以及可在申请人出示该等证明之前,暂停处理该申请。因此,请申请人士带同现时地址的证明,并在牌照事务处人员要求下,出示该地址证明;
(十)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办理车辆登记、新领学习驾驶执照/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临时驾驶执照/车辆牌照、续领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以及更改地址,申请人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例如水∕电∕煤气∕手提电话费单或银行信件等),而该地址证明需距今不超过三个月。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以及
(十一)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

查询

有关邮递申请书的问题,可致电有关牌照事务处查询(请参阅表一)。

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 24 小时服务)或浏览运输署网页http://www.td.gov.hk/

表一:必须连同申请书递交的证明文件及邮寄地址

(甲) 车辆牌照类

申请事项 申请表格编号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公司注册证/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风险保险单╱临时保单副本 费用 其他 邮寄地址及查询电话
续领车辆牌照 TD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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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车辆牌照复本 TD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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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消车辆登记 TD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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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更改车辆细节 TD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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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附注:

A-   如有关车辆须接受检验,请附上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或检验汽车机械及格证书的正本。
B- 已损毁的车辆牌照(如适用者)。
C- 未满期的牌照及车辆拆毁证明书或运送文件。
D- 车辆牌照、车辆登记文件及证明有关细节已更改的文件。
甲- 观塘牌照事务处,东九龙邮政信箱 68115 号(电话:2349 0200 )。
乙- 沙田牌照事务处,沙田中央邮政信箱 79 号。

(乙)驾驶执照类

申请事项 申请表格编号 驾驶执照类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 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费用 其他 邮寄地址及查询电话
再次申请学习驾驶执照(私家车及轻型货车)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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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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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续领正式驾驶执照
TD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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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领正式驾驶执照
TD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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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复本
TD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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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领驾驶╱教授其他类别车辆执照
TD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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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际驾驶许可证
TD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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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更改地址
TD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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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个人资料
TD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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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ck mark
 
C
续领驾驶教师执照
TD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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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再次申请学习驾驶执照(商用车辆)
TD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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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商用车辆)
TD 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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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驾驶考试(商用车辆)
TD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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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再次申请学习驾驶执照(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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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丙/丁
驾驶考试(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TD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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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
新领/续领暂准驾驶执照
TD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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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注:

A-   驾驶考试表格正本、由运输署发给的考车及格证明文件及学习驾驶执照。
B- 已毁损的执照(如距离现有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期满的日期不及四个月,可以申请换领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
C- 如属更改姓名,必须夹附由律师发给的更改姓名宣誓书及其影印本。
D- 五十毫米长四十毫米阔的正面近照两张,头部不可戴帽或类似的物品。
E- 运输署将于一个月内通知有关考试详情。
F- 须附上有关驾驶考试丙部(路试)排期信或同时申请丙部(路试)排期。
甲- 观塘牌照事务处,东九龙邮政信箱 68115 号(电话:2349 0200 )。
乙- 沙田牌照事务处,沙田中央邮箱 79 号。
丙- 香港牌照事务处,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3 楼(电话:2804 2640 )。
丁- 九龙牌照事务处,九龙长沙湾道 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 2 楼(电话:2150 7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