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辆牌照及登记的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 申请表格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公司注册证/ 身分证明文件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风险保险单/ 临时保单副本
费用
其他所需文件
服务地点
续领车辆牌照 TD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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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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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邮递申请(PST) 或各牌照事务处(L) 或 网上申请  (GovHK)
车辆登记文件复本 TD151
-
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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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牌照事务处(L)
车辆牌照复本 TD151
剔符号
接受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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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牌照事务处(L)
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184
剔符号
接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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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邮递申请(P) 或各牌照事务处(L)
更改车辆登记细节通知书 TD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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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副本
-
-
(E)
邮递申请(P) 或各牌照事务处(L)
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 TD318
-
接受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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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递申请(P) 或各牌照事务处(L) 或 网上申请 (GovHK)
车辆过户通知书( 的士除外) TD25
剔符号
正本
剔符号
剔符号
-
各牌照事务处(L)
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 TD129
剔符号
接受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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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L)
已在本港登记车辆改配登记号码 TD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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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副本
-
-
(F)
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L)
的士过户 TD25A
-
公司注册证: 接受副本及身分证: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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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车辆分组(PV)
的士过户申请书 TD33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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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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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辆分组(PV)
公共小巴过户申请书 TD3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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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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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车辆分组(PV)

注:

(A)  如有关车辆需接受检验,请附上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或汽车机械及格证书或汽车机械及格证书。
(B)  已毁损的车辆登记文件,或如属遗失/ 毁灭,须附上由警署发给的证明文件。
(C)  已毁损的车辆牌照。
(D)  未满期的牌照及车辆拆毁证明书或运送文件。
(E)  车辆牌照、车辆登记文件及证明有关细节已更改的文件。
(F)  车辆牌照(如仍属有效)
(L)  牌照事务处的地址
(P)  邮寄申请:请 寄九龙观塘邮政信箱 69511 号运输署观塘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你申请的证件会于十个工作天内寄上。)
(PST)  邮寄申请:请 寄沙田中央邮政信箱 79 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你申请的证件会于十个工作天内寄上。)
(PV)  公共车辆分组: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 楼
(GovHK)  网上申请 :请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办理申请

注意事项

(1)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 ,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 ,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2) 运输署署长在处理牌照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其地址证明 (例如 水/ 电 / 煤气/ 手提电话费 单或银行信件等) ,以及可在申请人出示该等证明之前,暂停处理该申请 。因此,请申请人士带同其最近三个月内的地址证明,并在牌照事务处人员要求下,出示其地址证明  ;以及
(3)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办理车辆登记、新领学习驾驶执照/正式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临时驾驶执照/车辆牌照、续领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以及更改地址,申请人必须出示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  (例如水/ 电/ 煤气/ 手提电话费 单或银行信件等) 。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  ;以及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