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已在本港登记的车辆,其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上均显示一项有关「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下称「车辆状况」)的描述。运输署将由2019年1月2日起修订「车辆状况」的分类及描述,使车辆登记文件所显示的资料能更客观地描述车辆在首次登记时的状况,以供车主及准买家参考。

运输署考虑各持份者的意见及参考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做法后,由2019年1月2日起,在界定在香港首次登记的车辆的「车辆状况」时,会采用以下分类:

在2019年1月2日前首次登记的「车辆状况」分类 在2019年1月2日起实施的「车辆状况」分类
(i) 「全新车」

(ii) 「进口二手车」

A – 根据相关文件,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但有关登记不准许车辆在道路上使用。

B – 基于车辆进口者的声明,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

C1 – 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车辆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的时间少于15天。

C2 – 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并不归类为C1状况。
(iii) 「外地进口自用车」 D – 车辆由登记车主进口香港自用。
(iv) 「本地装配汽车」 E – 车辆是在香港以进口底盘或进口驾驶室及底盘添加指明附加物装配而成的车辆。
(v) 「经拍卖所得的汽车」 F – 车辆是透过拍卖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购得。

经修订的「车辆状况」旨在如实地描述首次登记车辆在进口香港前的情况,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而非描述或反映车辆使用情况或损耗程度。

如有查询,可致电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2804 2634)或查询热线(电话:2804 2600)

 

常问问题

问1 运输署为何要修订「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车辆状况」)?有关修订对公众有甚么好处?
答1 早前有公众意见认为,现时车辆在首次登记时有关车辆状况的分类及描述,未必能客观地反映车辆的状况,而且部分用词如「全新车」、「进口二手车」可能会有不同释义。运输署考虑各持份者的意见及参考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做法后,将由2019年1月2日起采用经修订的「车辆状况」。在实施新安排后,车辆登记文件会载列车辆首次登记时状况的客观资料,以协助市民(尤其是车主及准买家)评估有关车辆的真实状况,并在车辆买卖时作出精明决定。
   
问2 实施经修订的「车辆状况」后,车辆登记文件上会如何显示「车辆状况」?
答2 由2019年1月2日起,所有首次在本港登记的车辆,其车辆登记文件上的「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会用英文字母及数字(即A/ B/ C1/ C2/ D/ E/ F)显示,背页则会详细列明「车辆状况」的注释。
   
问3 我现有的车辆是在2019年1月2日前登记,我是否需要换领车辆登记文件,使车辆类别可根据经修订的「车辆状况」重新界定?
答3 不需要。在实施新安排前已经登记的车辆,其车辆登记文件上「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的类别将维持不变。
   
问4 「车辆状况」A与B类别都是指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的车辆,两者有甚么分别?
答4 就「车辆状况」A类别来说,注册分销商须提交证明文件,例如出口国家/地区的获授权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或注册分销商/进口商直接从车辆制造商取得车辆作销售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车辆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但有关登记不准许车辆在道路上使用。至于「车辆状况」B类别,则是车辆进口者未有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但根据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法定声明,表明有关车辆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
   
问5 被界定为「车辆状况」A或B类别的车辆,是否等同「全新车」或「新车」?「车辆状况」C1或C2类别的车辆,是否等同「进口二手车」?
答5 不是。经修订的「车辆状况」只会如实地描述首次登记车辆进口香港前的情况,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而非描述或反映车辆使用情况或损耗程度。
   
问6 有关「车辆状况」修订会否影响车辆应课税价值及须缴付的首次登记税?
答6 不会。「车辆状况」是由运输署在处理首次登记申请时决定的,而有关汽车的应课税价值在首次登记申请递交予运输署前已由香港海关评定,香港海关在评定汽车应课税价值时不会考虑有关「车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