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证明的要求  车辆登记文件签署及盖印规定   网上申请续领车辆牌照

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及领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或使用。

一部车辆通常只要登记一次,由运输署编配车辆登记(车牌)号码,并将车辆予以适当分类,例如私家车、轻型货车等。发出车辆牌照,即给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牌照有效期分一年及四个月两种。本港的汽车代理商通常会替顾客申请车辆登记及领牌,但如果私人进口车辆,则须亲自办理该等手续。

车辆登记及课税

任何类别的车辆,进口香港均毋须缴交关税。但一般而言,进口车辆人士必须在车辆进口十四日内,向香港海关作出准确及全面的申报。

如对办理进/出口报关有任何疑问,请参考以下连结
[http://www.customs.gov.hk/tc/cargo_clearance/declaration/index.html]的内容。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三三○章),经营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包括进口汽车供其本人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三十天内注册为进口商。凡经营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不论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三十天内注册为分销商。

此外,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三三○章),注册进口商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在汽车进口三十天内及最迟在交付汽车五个工作天前,向香港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除了那些进口商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之外,凡进口汽车自用的人士,亦须提交进口申报表。注册汽车分销商在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公布所出售或分销汽车牌子和型号的零售价目表。他还须最迟在公布零售价七天前,把价目表送交香港海关。

有意索取更多有关注册为进口或分销商、填报进口申报表和提交公布零售价目表的资料,可到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海关总部大楼3楼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电话:三七五九二五五六/3759 2556)查询,或参考以下连结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vehicles/index.html]的内容。

任何人士从本港分销商买入汽车或自行进口汽车,而要为该汽车在本港登记,必须前往香港金钟道九十五号统一中心三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并填妥运输署表格(TD22),连同有关指定文件,包括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一并交回办理。有关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写成,须同时递交由领事馆拟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首次在本港登记的车辆,须缴付首次登记税。首次登记税是以该车的应课税值及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三三○章)附表内就该类别的汽车所指明的百分率计算。一般来说,车辆的应课税值的厘定基准,须根据该车辆的公布零售价或根据香港海关评估的临时应课税值来计算。

车辆只可以用个人或注册公司名义登记。个人车主必须年满十八岁。倘若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车辆,除填写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及地址外,并应由该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签署声明。

拖车亦须办理登记手续,程序与汽车相同;但有若干例外,例如拖车车主无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临时保单。

运输署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便会编配一个车牌号码及发出一份载有该车细节的车辆登记文件予登记车主。车辆登记后,亦须领取牌照。登记车主将获发给一个车辆牌照(行车证),并须张贴于车头挡风玻璃的左方;至于电单车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行车证须展示在车辆前面左方的当眼处。

登记车主和注册分销商(如适用)必须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以运输署表格(TD469)申报于汽车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在车上安装的配件,及/或为该汽车取得任何应课税保证的详情。并就汽车增值而缴付首次登记税附加税。申报一事,须在装上配件后五个工作天内或于订立应课税保证合约日期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办妥。

查询更多有关车辆首次登记的手续,可到香港金钟道九十五号统一中心三楼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二八○四 二六三七)。

分配登记号码

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运输署便会分配一个登记号码予该车辆。该登记号码由两个前缀英文字母和一个不超过四个位的数字所组成,但特殊登记号码则不在此列。至于拖车的登记号码,则包括一个不超过五个位的数字和英文字母「T」作为结尾。

特殊登记号码只有经不定时举行的公开拍卖,才会分配。拍卖所得的收益,会拨入政府奖券基金,作慈善用途。

特殊登记号码一经分配后,即不能转让。车主如欲将其配有特殊登记号码的车辆转予别人,运输署会依法先行收回有关的特殊登记号码,然后配予该车辆普通登记号码,始可将该车辆的过户记录在案。然而,持有特殊登记号码的车主,可利用运输署表格(TD129)申请,在缴交指定的费用后,将该特殊登记号码转配予其本人名下的另一辆汽车。

第三者风险保险

任何人(包括登记车主及司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有责任确保有关汽车已购备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假如有关人士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而有关人士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亦会被取消(由十二个月至三年不等)。运输署署长可拒绝发出有关车辆牌照或取消该车辆牌照。

香港保险业联会汽车保单认证电子化(车保e-check)网址如下(只提供繁体中文及英文版): https://minisites.hkfi.org.hk/midas/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不论首次发牌或换领车辆牌照,皆须缴付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征款。

车辆检验

除了通过类型评定审批的新私家车、电单车和客货车,所有车辆在首次登记前,均须接受机械检验,以证明符合道路交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特别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及噪音管制(汽车)规例。

此外,在发牌日期前6年或6年以上制造的私家车(如欲知现时需要接受检查的私家车的出厂年份,你可浏览车辆检验网页、致电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1823电话中心或向本署各牌照事务处询问处查询)、所有货车及商用车辆,在续领牌照前须接受检验。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准许别人使用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所规定的车辆在路上行驶,均属违法。若对你的车辆是否符合有关构造及保养的法例规定有所怀疑,可向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10楼车辆安全及标准部查询(电话:3842 5740)。

续领车辆牌照

车辆牌照可于现有牌照期满前四个月内换领,申请时须填写指定表格(TD558),连同应缴费用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一并交回办理。逾期后始申请续领的车辆牌照,其有效期由牌照发出日起计;而由原有牌照届满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期间必须缴交附加费,按每日加收一年应付牌费(不包括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百分之零点三三计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计算)。

申请人可利用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或有效的数码证书于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续领车辆牌照的申请,无需亲身排队轮候。有关详情,可参阅宣传影片

申请人如欲亲身前往运输署牌照事务处柜枱办理申请续领车辆牌照,本署建议申请人先透过网上或致电3763 8080 预约其牌照事务处及选择的时段。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复本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行车证)如已遗失、毁灭或损毁,须申请领取复本。倘若遗失车辆登记文件,必须向就近警署报案,然后带备警方发给的证明文件,向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运输署表格(TD151),申请复本,并缴付指定费用

车辆转让

任何车辆在转手后七十二小时内,有关车主必须递交一份填妥及签署的车辆过户通知书(运输署表格TD25),交予运输署牌照事务处,以证明转让及承让双方均同意是项交易。新车主须向运输署递交通知书正本,而旧车主则呈交副本。以往曾有承让人没有履行义务,致令该转让事宜未能记录在案,车辆仍以旧车主的名义登记,警方交通部继续把所有违例定额罚款通知书寄予旧车主,故此,旧车主为保障个人利益,应约同新车主将签妥的过户通知书正副本亲自交到牌照事务处,正式登记该项转让。旧车主在运输署记录该车的转让之前,不应将车辆登记文件交给新车主申请承让车辆登记的新车主,必须出示身分证正本。

申请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须以运输署表格(TD25)申报汽车的成交价。如申报的成交价高于车辆上次的应课税值、免税配件价值(如有)、非由制造商所提供的保养服务未满期部分价值(如有)及首次登记税的总和,旧车主应填妥运输署表格(TD468),向香港牌照事务处申请批准,并须在过户手续生效前,缴付附加税。

购车者预备承购旧车时,须先确定该车并无罚款未清缴及未被停牌。以往曾有多宗个案,因旧车主并无透露有关资料,致令承让者须负起法律上的责任,清付违例定额罚款,或其车辆暂被停牌。为防止这类事件发生,新车主在购车前,应先往牌照事务处申请有关车辆的无欠缴罚款及无违例记录证明书,以确定该车并无涉及任何仍未清缴的罚款及暂停牌照。此等证明书完全免费,发出后有效期为七十二小时。

更改车辆登记细节

法例规定,车辆登记细节(如车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证明文件或车身颜色、引擎号码、座位数目等)如有任何更改,登记车主必须填妥运输署表格(TD559),在七十二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如持有)、驾驶教师执照正本(如持有)、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如持有)、车辆牌照(如持有)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如持有)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取消车辆登记后的牌照费退款

登记车主如因其名下车辆已被拆散、消毁或永久送离香港,向运输署取消有关车辆登记并交回有关仍然有效的车辆牌照,运输署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附表6指明的百分率,就有关车辆牌照的剩余有效天数,退回有关车辆已缴付的部分牌照费用:

另外,登记车主如于车辆拆毁证明书/运往外地的运送文件上列明的拆毁/运送日期后15天内向运输署交回有关车辆牌照,该牌照的剩余有效天数将以该拆毁/运送日期后一天起计算。如登记车主于列明的拆毁/运送日期16天后方交回有关车辆牌照,该牌照的剩余有效天数将以运输署接获有关车辆的取消车辆登记书日期后一天起计算。

邮递申请

申请人可亲自将申请表送交运输署辖下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或以挂号形式寄交(但不包括申请车辆登记文件复本及车辆转让):

沙田中央邮政信箱七十九号

申请表必须清楚填妥及签署,连同应缴的费用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请勿邮寄现金,寄出的划线支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纳。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为使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请确保邮件贴上足够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如果你的申请表符合规定,运输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个工作天内车辆牌照及其他文件以挂号形式寄给你。有关用邮政递交申请表格的详情,可致电二一五八 五九六○查询。

投递申请

续领车辆牌照的申请人亦可利用设于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内的投递箱递交申请。申请表必须清楚填妥及签署,连同应缴的费用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请勿于投递申请内附上现金。划线支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纳。详细的申请手续张贴于各投递箱设置处。如果你的申请表符合规定,运输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个工作天内将车辆牌照及其他文件以挂号形式寄给你。

网上申请

你可利用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或有效的数码证书于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续领车辆牌照的申请。有关详情,可参阅宣传影片

电子联络方式

登记车主递交各项车辆牌照服务申请时,必须提供一个香港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电子联络方式。如你同时提供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则以电邮地址作为电子联络方式。关于电子联络方式的收集目的和获转交资料的部门╱人士,请参考「关于你个人资料的说明」。具体而言,运输署、其他政府部门、决策局及隧道费服务供应商在有需要时可根据你所提供的电子联络方式,以手机短讯或电邮向你发出电子通知 ( 举例说,当你的车辆通过已实施不停车缴费系统的收费隧道时,若未能以自动缴款方式即时缴付有关隧道费,隧道费服务商可透过电子联络方式向你发出电子缴费通知 )。

 

注意

(1)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电子联络方式或身分证明文件 有所改变,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 ,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2) 申请人在提交各类牌照申请时需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
(3)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和电子联络方式而同时更改;以及
(4) 如你经邮寄、投递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申请后四个星期仍未收到有关执照,请致电2804 2600与我们联络,以便作出跟进。


查询详情

办理车辆登记及领牌的申请表,可向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邮政局及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索取。你亦可利用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提供的图文传真服务或在运输署网页下载表格。请致电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二十四小时服务)或浏览运输署网页http://www.t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