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申请检验汽车机械及格证书(COR)之复本new PDF (70KB)
关于平行/个别进口私家车的通告
(2008年5月)
PDF (750KB)
运输署对车辆玻璃规定作出的最新修订
(2009年12月)
PDF (256KB)
改善使用车尾升降台的建议 PDF (814KB)
配合车尾升降台的车辆增设照明设备和逆向反光辅助装置的指引 PDF (1.1MB)
车内安装视象显示器(电视屏幕)的法例规管及指引 PDF (250KB)
有关在货车上安装倒车装置的指引 PDF (4.1MB)
有关将车辆改装为可供轮椅上落私家车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乘客使用的建议最低要求规格  
给安老院的建议附加要求规格 PDF (197KB)
PDF (222KB)
有关公众使用「HID」大灯的规管性规定 (2007年10月修订) PDF (140KB)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 PDF (365KB)
更换汽车引擎指引
申请表
样本
PDF (14KB)
PDF (15KB)
PDF (570KB)
轮胎与你的安全 PDF (409KB)
汽车保养小贴士 PDF (891KB)
怎样申请检验车辆(私家车除外) PDF (360KB)
有关量度公共小型巴士的乘客座位及在座乘客可用空间的指引 PDF (627KB)
关于小型电单车、电动单车及电动滑板的信件 PDF (15KB)
需予通知的改动指引——汽车 PDF (21KB)
改动或改装车辆该做与不该做 PDF (200KB)
汽油及石油气车辆的废气排放测试 PDF (290KB)
车轮防护装置(档泥板及档泥翼)规格公告
1998年6月1日前注册的车辆(实施日期)
1998年6月1日后注册的车辆
PDF (148KB)
PDF (313KB)
「一站式」车辆类型评定申请试验计划指引
申请信(只有英文版) PDF (8KB)
私家车(只有英文版) PDF (43KB)
电单车(只有英文版) PDF (25KB)
货车(只有英文版) PDF (46KB)
巴士及小巴(只有英文版) PDF (47KB)
储存器 PDF (275KB)
废气排放:
- 电单车(只有英文版) pdf (44KB)
- 不超过 3.5 吨车辆(只有英文版) pdf (57KB)
- 超过 3.5 吨车辆(只有英文版) pdf (62KB)
PDF (48KB)
2007年发布有关《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新规定:
修订:最高许可烟雾或可见气体排放量
修订:对速度表及速度显示器的规定
修订:学生服务车辆的乘客座位的安全规定
实施日期:
2008年5月1日
2008年5月1日
2009年5月1日

公共小巴加装车速限制器计划
技术规格
获运输署认可的车速限制器型号的供应商及安装营办商名单

规定所有公共小巴安装车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车辆牌照及客运营业证条件(只有中文版本)

 

 

  连结到「香港政府一站通」  

我们的抱负是确保道路安全和保护环境

目录

1.  有关法例
  1.1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 374 章)
  1.2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 374 章)
  1.3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 28 条规定所发的《指明使用安全玻璃公告》
  1.4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只适用于专利巴士)

 

2.  查询
  2.1  电话及传真号码
  2.2 

办事处及政府车辆检验中心地址

 

3.  车辆检验(巴士除外)
  3.1  车辆类型评定(巴士除外)
    3.1.1  需要接受类型评定的车辆
    3.1.2  无需接受类型评定的车辆
    3.1.3  申请接受类型评定
    3.1.4  类型评定检验
    3.1.5  登记前检验
  3.2  车辆接受检验以便续牌(汽车除外)
  3.3  验车前应注意事项
  3.4  验车当日应注意事项
  3.5  验车不及格时应注意事项
  3.6  在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信号及暴雨警告期间的安排
  3.7  就验车结果提出上诉
  3.8  私家车接受检验以便续牌
    3.8.1  一般情况
    3.8.2  假如验车不及格
    3.8.3  就验车结果提出上诉
    3.8.4  指定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测试中心
      * 港岛区
      * 九龙区
      *

新界区

 

4.  巴士检验
  4.1  新巴士的类型评定
  4.2  为新巴士申请接受类型评定
  4.3  巴士在车身重大改动及/或座位编排改动后接受类型评定
  4.4  类型评定检验
  4.5  巴士登记前检验
  4.6  巴士领取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的检验
  4.7  非专利巴士领取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的检验
  4.8  召唤检验(非专利巴土)
  4.9  重验(非专利巴士)
  4.10  如何预约接受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和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
  4.11  如须更改已预约的验车日期
  4.12  未能将巴士送往验车中心检验
  4.13 

专利巴士检验

 

5.  验车费用
  5.1  在政府车辆检验中心进行的检验
  5.2 

在运输署指定测试中心进行的检验 

 

 


 

1.  有关法例
  1.1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 374 章)
  1.2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 374 章)
  1.3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 28 条规定所发的《指明使用安全玻璃公告》
  1.4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2.  查询
  2.1  电话及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 2804 2600  
车辆安全及标准部 2829 5466 2802 7533
巴士类型评定 2189 7082 2764 1517
其他新车类型评定 2829 5468 2802 7533
车辆检验:
* 巴士
* 市区的士
* 新界的士
* 的士(咪表检查)
* 大屿山的士
* 小型巴士、中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车辆总重量超逾 16 公吨)
* 货车、特别用途车辆(车辆总重量超逾 1.9 公吨但不超逾 16 公吨)、拖车
* 重型货车
* 私家车及轻型货车(车辆总重量不超逾 1.9 公吨)
   
* 2364 7211
* 2759 7573
* 2426 9085
* 2333 3112
* 2333 3112
* 2759 7573
* 2751 8862
* 2799 9819
   
* 2764 1517
* 2751 1597
* 2418 2977
* 2764 1517
* 2764 1517
* 2751 1597
* 2751 8859
* 2751 1597
* 2759 7841
 
2.2 

办事处及政府车辆检验中心地址:
车辆安全及标准部(办事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7 号
入境事务大楼 34 楼 3402 室
传真号码: (852) 2802 7533
政府车辆检验中心: Location Map Icon Link to GeoInfo Map Icon
九龙湾验车中心
九龙祥业街 2 号 Location Map Link to GeoInfo Map
电话号码: (852) 2759 7573 传真号码: (852) 2751 1597
新九龙湾验车中心
九龙翠兴街 8 号 Location Map Link to GeoInfo Map
电话号码: (852) 2751 8862 传真号码: (852) 2759 7841
上葵涌验车中心
新界葵涌上葵涌和宜合道 302 号 Location Map Link to GeoInfo Map
电话号码: (852) 2424 5215 传真号码: (852) 2418 2977
土瓜湾验车中心
九龙朗月街 9-10 号 Location Map Link to GeoInfo Map
电话号码: (852) 2364 7211 或 2333 3112 传真号码: (852) 2764 1517
新大屿山巴士( 1973 )有限公司
大屿山窝梅码头路梅窝车厂
电话号码: (852) 2984 8154

 

3.  车辆检验(巴士除外)
  3.1  车辆类型评定(巴士除外)
类型评定旨在评定车辆样本的规格、设计和构造,作为所有由指定代理人或分销商进口出售同一厂名和型号的全新车辆参考之用。
    3.1.1  需要接受类型评定的车辆
只限于首部由指定代理人或分销商进口出售的全新厂名或型号的车辆。
    3.1.2  无需接受类型评定的车辆
3.1.2.1.  个人进口供自用或出售的私家车。
3.1.2.2.  任何公司或机构(非指定代理人或分销商)进口供自用或出售的私家车。
3.1.2.3.  所有无需接受类型评定的车辆均须接受 登记前检验。
    3.1.3  申请接受类型评定
3.1.3.1.  申请应以书面方式寄交运输署 车辆安全及标准部 工程师/批核及策划。
3.1.3.2.  申请书应夹附以下文件:
3.1.3.2.1.  由环境保护署发出的「引擎噪音及格证明书」副本乙份(可致电 (852)2411 9665 向环境保护署查询)
3.1.3.2.2.  由环境保护署发出的「引擎排放及格证明书」副本乙份(可致电 (852)2594 6332 向环境保护署查询)
3.1.3.2.3.  制动器电路图
3.1.3.2.4.  显示车辆长度、阔度、高度及轮距的图则
3.1.3.2.5.  显示如何读取车辆识别号码和辨别厂名及型号的图解
3.1.3.2.6.  整套车辆规格说明
    3.1.4  类型评定检验
3.1.4.1.  当申请所需的资料收妥后,评定主任会请申请人将一部样本车辆送往九龙湾验车中心接受检验,以确定车辆符合申请书上所提供的详情。
3.1.4.2.  如检验及格,申请人会获发一张「类型评定证明书」。
    3.1.5  登记前检验
3.1.5.1.  需要接受登记前检验的车辆:
3.1.5.1.1  个人进口供自用或出售的车辆。
3.1.5.1.2  任何公司或机构(非指定代理人或分销商)进口的车辆。
3.1.5.1.3.  所有使用过的进口车辆。
3.1.5.1.4.  车身未经类型评定(例如车身在本地制造或改装)的车辆。
3.1.5.2.  车主须首先向环境保护署申请一份「引擎噪音及格证明书」及「引擎排放及格证明书」。车主必须取得由认可实验室发出的引擎噪音测试报告及引擎排放测试报告,以支持其申请 (可致电 (852)2877 0448 ( 废气排放 ); (852)2411 9665 ( 噪音排放 ) 向环境保护署查询)
3.1.5.3.  如申请接受登记前检验和预约验车,可联络 土瓜湾验车中心 。车主可在申请「引擎噪音及格证明书」及「引擎排放及格证明书」的同时,向验车中心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交引擎噪音及排放测试报告的副本,以支持其申请。
3.1.5.4.  将车辆送往中心接受登记前检验时,车主必须出示「引擎噪音及格证明书」及「引擎排放及格证明书」的正本。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车辆便不能通过检验。
3.1.5.5.  如检验及格,车辆便会获发「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
  3.2  车辆接受检验以便续牌(汽车除外)
3.2.1.  有些车辆须通过某些强制性检验,才获续发牌照:
车辆类别 验车期
* 货车
* 小型巴士
* 拖车
* 特别用途车辆
* 的士
* 的士咪表
* 私家车
  每年
  每年
  每年
  每年
  每年
  每半年
  制造年份起六年后的每年
 

3.2.2. 

如申请和预约验车,可联络下列 验车中心:
 
* 市区的士
土瓜湾验车中心
* 新界的士
上葵涌验车中心
* 大屿山的士
新大屿山巴士公司车厂
* 小型巴士
* 货车(车辆总重量超逾 16 公吨)
* 特别用途车辆(车辆总重量超逾 16 公吨)
九龙湾验车中心
* 货车(车辆总重量超逾 1.9 公吨至 16 公吨)
* 特别用途车辆(车辆总重量超逾 1.9 公吨至 16 公吨)
* 拖车
新九龙湾验车中心
* 私家车
* 轻型货车(车辆总重量不超逾 1.9 公吨)
指定测试中心

3.2.3 

车主最早可申请在牌照期届满前四个月验车。
3.2.4  申请人须就有关车辆(私家车除外)填写「摩托车辆、拖车或半拖车检验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说明验车日期的第一和第二选择。如果验车中心未能安排在该两日验车,便会安排与申请人的选择最接近的日期及时间。
3.2.5  申请人须在验车中心缴交适当 验车费用 。验车时间、日期及验车线会印在「验车预约信」上,该预约书也是验车费用的正式收据。
3.2.6  申请人亦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网上排期。
  3.3  验车前应注意事项
    3.3.1  确保车辆的各方面均适宜在道路上行驶。如车辆不能符合检验时的任何一项要求,必须再次接受检验。
    3.3.2  确保登记文件上所载的底盘号码/车辆识别号码清晰可读,以及已盖印在底盘或主要结构上。
    3.3.3  清洁车辆,以便接受彻底检验。确保车辆的隐藏部件或组件易于显露,以供检验。
  3.4  验车当日应注意事项
    3.4.1  携同「验车预约信」及车辆登记文件的正本(或核证副本),在约定时间最少 30 分钟前,向验车中心报到。
    3.4.2  车辆须注入足够燃油,以供验车期间使用。
    3.4.3  向「验车预约信」中所列明验车线的负责人员报到。
    3.4.4  在车辆检验的各个阶段,司机须逗留在车厢内,按照汽车检验主任的指示操控车辆。
    3.4.5  假如车辆经检验及格,便会获发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或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视乎车辆的种类而定)。
  3.5  验车不及格时应注意事项
    3.5.1  验车中心会发出修理通知令,列明验车时所发现的一切毛病。
    3.5.2  你需要在验车中心预约重验车辆的时间。预约时,你须出示上述修理通知令。
    3.5.3  重验时,车辆须再次接受首次验车时各个阶段的检验,因此,除了将修理通知令所列明的一切毛病修妥外,你还须确保车辆没有其他毛病。
    3.5.4  重验车辆需要缴付 验车费用 。假如不及格的项目在检验卡上注明为「免费重验」项目,则重验车辆时可免缴验车费用。
  3.6  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发出时的车辆检验工作安排  PDF (15KB)
  3.7  就验车结果提出上诉
如对验车结果有任何不满,请立刻联络验车中心的主管。在车辆驶离验车中心后,任何有关车辆检验的投诉均不会受理。
  3.8  私家车接受检验以便续牌
    3.8.1  一般情况
      3.8.1.1.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 ( 第 3 7 4 章 ) 第 88B (1) 及 (2) 条所作规定,所有车龄达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每年均须接受检验,以取得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为牌照续期。 ( 例如任何在 2001 年或以前制造的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如需为其私家车申请由 2008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起生效的牌照,必须将其私家车送交指定车辆测试中心检验。 )
      3.8.1.2.  全港的多间 指定测试中心 均接受预约验车。
      3.8.1.3.  某些指定测试中心在夜间、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也提供服务。车主可联络多间指定测试中心,以便预约一个合适的时间验车。
      3.8.1.4.  测试中心会收取 验车费用
      3.8.1.5.  将车辆送往中心检验时,须出示车辆登记文件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3.8.1.6.  这项检验旨在检定有关私家车是否适宜在道路上行走。这是一项彻底的检验。为免引起不必要的不便,在车辆送检前,车主应妥为准备,先行将车辆修理妥当。
      3.8.1.7.  私家车经检验及格后,便会获发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
    3.8.2  假如验车不及格
      3.8.2.1.  你可在同一测试中心预约在 14 天内重新验车。
      3.8.2.2.  重新验车须缴付 重验费用 。假如不及格的项目列明为「该项毛病毋须缴付重验费用」,则如在首次验车当日起计 14 天内重验车辆,便毋须缴费。
      3.8.2.3.  假如车辆不是在首次验车后 14 天内重新检验,便须缴付全费。
    3.8.3  就验车结果提出上诉
      3.8.3.1.  假如不同意验车结果,可要求车辆检验员或该中心的负责人澄清疑问。
      3.8.3.2.  假如仍然感到不满,可正式提出上诉,在车辆驶离中心前,将填妥的上诉申请表格(表格第 VE17 号)交给该中心,并缴付上诉费用,款额与 首次验车收费 相同。
      3.8.3.3.  上诉正式提出后,你将会接获书面通知约定日期及时间,由政府汽车检验主任在政府车辆检验中心重验车辆。
      3.8.3.4.  假如上诉得直,指定测试中心会退还验车费用,但上诉费用则不会退还。
      3.8.3.5.  假如上诉遭驳回,任何已缴费用均不会退还。
    3.8.4  指定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测试中心  PDF (112KB)
悬挂热带气旋和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工作安排
当一号或三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悬挂时,所有指定测试中心会继续验车服务。
当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讯号悬挂时,指定测试中心会依照以下标准,提供有限度服务:
* 若上述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前仍然悬挂,所有指定测试中心上午将暂停办公。
* 若上述警告讯号于下午一时前除下,大部分指定测试中心将于下午恢复办公。
* 若上述警告讯号于下午一时至三时间除下,大部分指定测试中心将会整天暂停办公。
* 若上述警告讯号于下午三时后除下,所有指定测试中心全日将暂停办公。

请致电各指定测试中心,以确定测试中心恢复办公的时间。

 

4.  巴士检验
  4.1.  新巴士的类型评定
    在下述情况下,新巴士在登记前,须接受类型评定:
    4.1.1  新巴士的车身在车架上建造,不论车架是否已接受类型评定。
    4.1.2  已登记巴士的座位编排曾作出改动。
    4.1.3  已登记巴士的车身曾有重大改动。
  4.2.  为新巴士申请接受类型评定
    4.2.1  申请人须向运输署 车辆安全及标准部 工程师/巴士安全提交书面申请。
    4.2.2  申请书须夹附以下文件:
      4.2.2.1.  巴士车架、引擎、传动系统、制动器、转向装置、轮胎、悬挂系统和车身规格的副本两份。
      4.2.2.2.  车辆厂名和型号或车辆识别号码/编号系统的副本两份(巴士改变座位编排或车身重大改动则不须提交)。
      4.2.2.3.  不小于 A3 大小的制动器电路图(连同操作的详情)的副本两份。
      4.2.2.4.  不小于 A2 大小的司机安全带装嵌图(连同显示装嵌固定点相对位置的尺寸)的副本两份。该图则须由车辆制造商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核证。装嵌法须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 所载的其中一种标准。
      4.2.2.5.  引擎如属新型号或新的引擎功率,则须提交由环境保护署发出的「引擎排放管制及格证明书」和「引擎噪音及格证明书」或批准信的副本两份。在接受类型评定检验时,则须出示证明书或批准信的正本,以供核对。
      4.2.2.6.  巴士如属新类型,则须提交车辆的检修手册。
      4.2.2.7.  不小于 A2 大小,显示巴士的平面图、前面和后面立视图、左面和右面立视图、座位编排和供站立乘客使用空间连同尺寸的图则三份。
    4.2.3  申请人获发 临时批准 后,可致电 2189 7082 或以传真方式,预约接受类型评定检验的日期和时间。
  4.3.  巴士在车身重大改动及/或座位编排改动后接受类型评定
    4.3.1  申请人须向运输署 车辆安全及标准部工程师 /巴士安全提交书面申请。
    4.3.2  申请书须夹附以下文件:
      4.3.2.1.  不小于 A2 大小的司机安全带装嵌图(连同显示装嵌固定点相对位置的尺寸)的副本两份。该图则须由车辆制造商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核证。装嵌法须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 所载的其中一种标准。
      4.3.2.2.  不小于 A2 大小,显示巴士的平面图、前面和后面立视图、左面和右面立视图、座位编排和供站立乘客使用空间连同尺寸的图则三份。
      4.3.2.3.  申请人获发 临时批准 后,可致电 2189 7082 ,预约接受类型评定检验的日期和时间。
  4.4.  类型评定检验
    4.4.1  类型评定检验通常在两天内分两个阶段进行:
      4.4.1.1.  第一天 —巴士须处于无载重状况,注满燃油,以供检验和量重。
      4.4.1.2.  第二天 —巴士须处于满载状况(按载客量计每名乘客为 54 公斤)量重和接受刹车测试。巴士接着接受倾斜试验(单层巴士每个乘客座位和司机座位负载 57 公斤,并在地台以上 920 毫米高度,就每位站立乘客负载 57 公斤。双层巴士则只在上层的每个乘客座位负载 57 公斤,以及司机座位负载 57 公斤)。
  4.5.  巴士登记前检验
    4.5.1  所有新巴士在接受车辆类型评定检验后,均须通过一项登记前检验,并获发一张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以供登记之用。
    4.5.2  如要接受登记前检验,可向 土瓜湾验车中心 预约。
    4.5.3  申请人须缴付 验车费用 ,以确定预约的验车日期。
  4.6.  巴士领取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的检验
    4.6.1  每辆巴士每年均须接受领取行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
    4.6.2  所有巴士均须领取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并获发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以便续牌。
    4.6.3  非专利巴土须在 土瓜湾验车中心接受领取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检验巴士须在验车中心缴付 验车费用
    4.6.4  车辆检验主任如对巴士的性能满意,便会发出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四个月,由验车当日起计。
  4.7.  非专利巴士领取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的检验
    4.7.1  所有非专利巴士和私家巴士均须由巴士车身底盘制造年份起计第 13 年年后开始,每三年接受一次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详情可向 土瓜湾验车中心 查询。
    4.7.2  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分两个阶段,在土瓜湾巴士验车中心进行。
    4.7.3  第一阶段 检验为全面的机械/车身检验,接受检验车辆的状况应为:
      4.7.3.1.  已完成所有机械及车身维修工作。
      4.7.3.2.  所有制动系统已大修完毕。检验时须提交维修记录、更换零件单据等文件。
      4.7.3.3.  车身(尤其是结构部分)不可髹上新的油漆或施加填料。
      4.7.3.4.  顶板、车厢内的旁板和乘客座位必须拆除。
      4.7.3.5.  地台如遮盖任何车架结构,亦须拆除。
      4.7.3.6.  如属双层巴士,则高度至上层窗沿的车身旁板必须拆除(车厢内的旁板则无须拆除)。巴士下层的顶板亦须拆除。
    4.7.4  如属双层巴士,第一阶段检验可在巴士营办商的车房内进行。
    4.7.5  第一阶段检验及格后,巴士营办商可免费预约接受 第二阶段 检验。进行第二阶段检验时,巴士的顶板、座位、旁板、地台等必须重新装妥,并髹上所需油漆。
    4.7.6  巴士如没有依照上述要求送往检验,本署可拒绝进行检验。
    4.7.7  巴士通过两个阶段的检验后,将获发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四个月,由验车当日起计,以便续牌。
    4.7.8  检验巴士须在 土瓜湾验车中心 缴付 验车费用
  4.8.  召唤检验(非专利巴土)
    4.8.1  召唤检验的目的是检查巴士营办商有否妥善维修辖下的巴士,以确保巴士经常适宜在道路上行走。
    4.8.2  本署根据有关车主/巴士营办商辖下车队的过往验车记录,选取巴士接受召唤检验。巴士进行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和召唤检验的结果,均会记录在案。巴士车队如根据记录曾发生较多故障,或在检验时发现在安全方面有较多毛病,则被召唤的次数会较为频密。
  4.9.  重验(非专利巴士)
    4.9.1  巴士如未能通过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或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巴士营办商须修妥各项毛病,再将巴土送往中心重验。巴士每次重验均须缴付 验车费用
    4.9.2  巴士营办商可在 土瓜湾验车中心 预约重验车辆。
    4.9.3  巴士如未能通过召唤检验,车辆检验主任通常会要求巴士营办商在 14 天内修妥一切毛病,然后将巴士送往验车中心接受重验。首次重验无须缴付 验车费用 。可是,巴士如在首次重验时不及格,其后每次重验均须缴付 验车费用
  4.10.  如何预约接受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和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
    4.10.1  非专利巴士的检验可在 土瓜湾验车中心 的预约处预约。
    4.10.2  验车费用须在中心缴付。
    4.10.3  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可在牌照届满日期 12 个月前预约。
    4.10.4  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最早可在牌照届满日期四个月前预约。
    4.10.5  鉴于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和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的有效期均为验车当日起计四个月,故此验车日期将获编排在牌照届满日期前的四个月内。
    4.10.6  此外,亦可经 香港政府一站通 网站预约车辆检验。
  4.11.  如须更改已预约的验车日期
    4.11.1  如你已在某间验车中心预约验车,便不可改往另一间验车中心验车。
    4.11.2  如预计有关巴士未能在预约日期接受检验,便须尽快通知验车中心取消验车的预约。如在预约日期之前 14 天或以上取消,可申请退还已缴付的验车费用。
    4.11.3  你须重新预约,并首先缴付全部验车费用。
    4.11.4  你须以书面方式申请退还已取消预约的验车费用。请注意,如在预约日期不足 14 天前取消预约,则不会获得退款。
  4.12.  未能将巴士送往验车中心检验
    4.12.1  如没有在预约的日期和时间到达验车中心接受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或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则验车费用将会没收。
    4.12.2  如没有到达验车中心接受召唤检验,则巴士牌照可会遭撤消。
    4.12.3  如没有到到达验车中心接受重验,则巴士牌照可会遭撤消。
  4.13.  专利巴士检验
    4.13.1  除每年的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检验外,所有专利巴士亦须接受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检验。这项检验旨在确保与安全有关的零件和车身结构透过定期的检修,保持处于令人满意的状况。
    4.13.2  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的签发为期 10 年、 6 年、 5 年、 4 年或 3 年,视乎巴士的车龄和车身构造类型而定。
    4.13.3  专利巴士还须接受抽样检验和其他所需检验。
  4.14. 

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发出时的车辆检验工作安排

 

5.  验车费用 
  5.1  在政府车辆检验中心进行的检验
   

车辆类别 费用(港元)
电单车或电动三轮车 320.00
私家车 530.00
的士 530.00
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认可车辆总重不超逾 5.5 公吨者) 630.00
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认可车辆总重超逾 5.5 公吨者) 850.00
小型巴士 630.00
单层巴士 850.00
双层巴士 950.00
拖架(由私家车拖行者除外) 530.00
签发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复本 125.00
核证任何文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 160.00

 

  5.2  在运输署指定测试中心进行的检验
   

车辆类别 费用(港元)
私家车(首次检验) 530.00
小型货车(认可车辆总重不超逾 1.9 公吨者) 630.00
私家车在首次检验后 14 个历日内重验 165.00
小型货车(车辆总重量不超逾 1. 9 公吨者)在首次检验后 14 个历日内重验 210.00
签发私家车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复本 165.00
签发小型货车(车辆总重量不超逾 1.9 公吨者)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复本 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