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三月廿二號前發出的香港駕駛執照(現時仍然有效)

香港駕駛執照 - 二零零二年十月廿八日生效
*自2012年11月19日起,如駕駛執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種駕駛資格是經由《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第11(3)條的「免試簽發」機制所取得,其所獲簽發/續發的駕駛執照檔號會以 "DI" 為字首。
#如有需要,執照持有人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本署發出信件以證實其駕駛資格是經由「免試簽發」機制或通過駕駛考試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