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出租汽車許可證?
2.  出租汽車許可證可分為多少類?作用有何分別?
3.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由甚麼人士審批?
4.  利用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載客取酬,觸犯了那一條法例?

1. 什麼是出租汽車許可證?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定,運輸署署長可為已獲授權的私家車,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批准其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運載乘客。出租汽車許可證只發給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2. 出租汽車許可證可分為多少類?作用有何分別?

現時簽發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主要包括:

1.  私家服務,用以接載偏遠地區居民;
2.  酒店服務,用以接載指定的酒店賓客;
3.  旅遊服務,用以接載指定的旅行社遊客;
4.  私家(豪華房車)服務,用以接載已訂有合約,或因其他特別目的而預約使用貴賓式服務的人士或機構;及
5.  私家(豪華房車)(過境)服務,用以接載已訂有合約,或因其他特別目的而預約使用貴賓式過境服務的人士或機構(接受申請的時間和配額由粵港雙方決定。運輸署會在接受申請時,發出有關的公告)。

3.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由甚麼人士審批?

所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均會呈交由運輸署、運輸及房屋局及交通諮詢委員會的代表所組成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及批准。如有需要,申請亦會轉介給運輸署分區辦事處及該區的民政事務處考慮及批准。

4. 利用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載客取酬,觸犯了那一條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52 條 (3) 款的規定,私家車如非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得以出租或收取報酬方式接載乘客。任何人士違反此等規例即屬違法。初次違例,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90 至 93條的規定,凡有人就上述第 52 條 (3) 款被定罪,有關人士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如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