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棄置車輛的車輛登記

棄置車輛

車主在妥善處理好棄置的車輛後,應在十五天內,將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登記車主如果在棄置車輛後,並沒有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則必須承擔因該車輛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假如你擬放棄你所擁有的車輛,你可使用由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務,但必須留意以下各點:

(1)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你必須確定該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已列於證明書上)(見樣本);
(2) 於十五天內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a.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b.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屬有效 );
  c. 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
  d.  (i)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車輛屬個人所有,請帶同身份證,非香港居民,則帶同護照; 如車輛屬有限公司所有,請帶同公司註冊證 );
    (ii)  假如車輛是交由他人代辦取消車輛登記手續,代理人須帶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
  e.  有關的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正本(如現行編配的車輛登記號碼為自訂登記號碼);及
  f.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 184)。

至於鄉村車輛方面,已獲發出鄉村車輛許可證的鄉村車輛如被棄置,則其車主須在七天內通知本署,並須同時將許可證交還。

如就取消車輛登記事宜有任何查詢,請致電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