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棄置車輛車主有責

查詢電話:
關於取消車輛登記事宜: 1823 電話中心
關於政府棄置車輛收集中心的運作:
政府棄置車輛收集中心地址及查詢電話:
火炭中心沙田火炭拔子窩黃竹洋街查詢電話: 2604 4197
棄置車輛收集中心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時 30分至下午 1時,下午 2時至 4時
星期六 :上午 9時 30分至上午 11時 30分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 休息


假如你擬棄置你所擁有的車輛,請不要隨意將它們遺留在道路或土地上。根據香港法例,車主是有責任妥善處理擬棄置的車輛。這本小冊子旨在向你闡明應如何處理你擬棄置的車輛。
任何人士在妥善處理好擬棄置的車輛後,應在十五天內,帶同所需文件,到運輸署牌照事務組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登記車主如果在棄置車輛後,並沒有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則必須承擔因該車輛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廢置車輛的正確程序
假如你擬放棄你所擁有的車輛,你可以:
| 1. | 將車輛售予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或 |
| 2. | 將車輛交予政府棄置車輛收集中心。 |
1. 將車輛售予商營廢車回收公司
如果你決定將車輛售予商營的廢車回收公司,請留意以下各點:
| (1) | 保存該車輛的登記文件及車輛牌照正本; | |||
| (2) |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或收據 (你必須確定該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已列於證明書或收據上 ); | |||
| (3) | 於十五天內攜同以下文件,到運輸署牌照事務組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 |||
| a. |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 |||
| b. |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屬有效 ); | |||
| c. | (i) | 車輛拆毀證明書或收據正本 (如該車輛已拆毀 );或 | ||
| (ii) | 運送文件 (如該車已輸往外地 ); | |||
| d. | (i) |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車輛屬私人所有,請帶同身份證,非香港居民,則帶同護照 ; 如車輛屬有限公司所有,請帶同公司註冊證 ); | ||
| (ii) | 假如車輛是交由他人代辦取消車輛登記手續,代理人須帶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 | |||
| e. |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 184)。 | |||
有關經營廢車回收業務公司的資料,你可以參閱各大報章的分類廣告或從電話指南分類廣告中的「汽車拆卸」取得。
2. 將車輛交予政府棄置車輛收集中心
政府在沙田火炭設有棄置車輛收集中心 (地址及地圖已列於頂部 )。
如果你決定將車輛交予政府棄置車輛收集中心,請留意以下各點:
| (1) | 由於面積有限,棄置車輛收集中心是以先到先得的形式為市民提供服務。為避免不必要的延誤,請先致電 2604 4197 ,查詢是否有空位容納你的車輛;在確定收集中心可接收你的車輛後,請自行安排將車輛運送至該收集中心; | ||
| (2) | 取走車內所有個人或貴重物品; | ||
| (3) | 在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前,帶同以下文件,辦理交付車輛的手續: | ||
| a. |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 ||
| b. |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屬有效 ); | ||
| c. | (i) |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車輛屬私人所有,請帶同身份證,非香港居民,則帶同護照 ; 如車輛屬有限公司所有,請帶同公司註冊證 ); | |
| (ii) | 假如車輛是交由他人代辦取消車輛登記手續,代理人須帶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 | ||
| d. |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 184)。 | ||
中心職員在接收了車輛後,會發出一張收據。待有關取消車輛登記手續辦妥後,運輸署會根據車主向運輸署申報的地址寄發一封通知書,知會車主已辦妥取消車輛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