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駕駛考試(商用車輛)
如果你要參加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包括中型貨車、重型貨車、公共/私家小巴、公共/私家巴士或掛接車輛)或的士筆試,你必須把填妥的申請駕駛考試表格,寄交沙田中央郵箱79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駕駛考試申請(商用車輛)」。如果你是首次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的人士(的士筆試除外),而並未持有有效的學習駕駛執照的話,請將駕駛考試表格的申請書連同填妥的表格TD556
(305KB) 一併遞交,以便同時申請駕駛考試及學習駕駛執照。
請注意你必須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並持有有效私家車駕駛執照達三年或以上;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並無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第39A 條(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第39B 條(檢查呼氣測試)或第39C條(提供樣本以作分析) 所訂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才符合報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的基本資格。
如你有任何身體傷殘,你可能須要接受駕駛能力評估,才可申請參加駕駛考試。要參閱詳情,請按此連結。
申請程序
在遞交申請前,請前往附近的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或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索取申請表格TD 321
(580KB) 及TD 556
(305KB),你亦可致電 2804 2600,透過傳真服務取得表格。
填妥申請表格後,請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及寫上正確款額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一併寄交沙田中央郵箱79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駕駛考試申請(商用車輛)」。有關所需的證明文件及費用的詳情如下:
| 申請事項 | 申請表格 | 香港身分證 | 正式駕駛執照 |
| 學習駕駛執照 | TD 556 |
* 只需副本 | * 只需副本 |
| 駕駛考試 | TD 321 |
* 只需副本 | * 只需副本 |
* 如果你同時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及學習駕駛執照,只須提供一份香港身分證及正式駕駛執照的副本。
參加或重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或的士筆試的考生除可依照上述程序申請外,亦可於2008 年1 月20日起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預約駕駛考試 遞交申請。
注意: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必須出示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 (如水/ 電/ 煤氣/ 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 。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
駕駛考試表格有效期
考試表格的有效期限為十八個月。在此期間內,你可參加該駕駛考試的各部分,但如在任何一部分考試不及格,該表格即告無效。如欲再參加考試,則須另行 購買新的考試表格。如不依照指定日期參加考試,你的駕駛考試表格即告失效;但在下列情況下,運輸署將會另行編排考試日期:
| (甲) | 你已於指定考期七整天前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無法依期參加考試;或 |
| (乙) | 運輸署署長認為你確在本身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不能參加考試。 |
此外,如新編排的日期是在駕駛考試表格發出後十八個月內者,該表格仍可使用,否則你須另行購買新的駕駛考試表格。
學習駕駛執照有效期
學習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限為十二個月。在此期間內,你可在駕駛教師陪同下學習有關商業車輛。如果你要申請的士筆試的話,由於你無須參加路試,因此無須申請學習駕駛執照。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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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你是否使用適當的表格,並且在填寫前,首先小心閱讀申請書上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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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填妥表格上各有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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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記在表格上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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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表格上的地址是否清楚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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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附寄各項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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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郵寄現金,請以寫上正確款額抬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付款。 |
學習駕駛執照持有人應遵守的規條
1. 學習駕駛者須在持有有效之駕駛教師執照( 該執照與學員之學習駕駛執照上之車輛類別必須相符) 的人士陪同下方可駕駛車輛、除非該名學習駕駛者正進行駕駛考試、或正為駕駛訓練課程的目的於《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 章) 第88J條所指的駕駛學校處所內駕駛汽車。
2. 除運輸署署長書面許可外,學習駕駛者駕駛時車上祇可載有一名駕駛教師,另一名同時學習駕駛的學員及一名或多名核准駕駛考試員。此外,車上不得載有任何其他人。
3. 學習駕駛所用車輛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甲. 手制設在駕駛教師伸手可及之處( 若該汽車設有駕駛教師可以用手操作的有效的遙遠操控制動系統,則可於《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 章) 第88J 條所指的駕駛學校處所內,作駕駛訓練之用) ;及
乙. 前後牢掛長闊二百五十毫米的白色牌板各一塊,板上印上長闊各二百毫米、粗二十五毫米的紅色英文「L」字,並在「L」字空間中,印上長闊各一百二十五毫米的紅色中文「學」字。
4. 任何公共道路,均可用以學習駕駛,但有交通標誌豎立或其他法律規定禁止學習駕駛的道路除外,且僅限於在下列指定時間內學習 ─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上午六時至上午七時三十分 |
| 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
| 下午七時三十分至深夜十一時三十分 | |
| 星期六 ─ | 上午六時至上午七時三十分 |
| 上午九時三十分至深夜十一時三十分 | |
|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 | 上午六時至深夜十一時三十分 |
5. 如學習駕駛者所駕駛的車輛為電單車,傷殘者車輛或車輛的設計祇許乘坐一位駕駛者,則上述第(1)、(2) 及(3)(甲) 的規定,並不適用。
6. 除經法庭命令或除運輸署署長外,其他人士,一概不得在學習駕駛執照中擅作任何更改。
任何傷殘人士若有意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可依以下程序辦理:
1. 申請人可致電2713 7262 約見本署職員,安排駕駛能力評估;
2. 請你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前往九龍何文田培正道19 號運輸署駕駛事務組接受模擬駕駛測試,藉以確定你是否適合駕駛車輛;
3. 若有需要,本署會轉介你往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接受傷殘人士駕駛評估及/或體格檢查,以確定你是否具備足夠的條件駕駛車輛,及是否需要為汽車作出任何改裝或加裝設備;
4. 若你能通過上述的評估或檢查,你將獲發由運輸署發出的批准信,信中列明你可駕駛指定的車輛類別及是否需要為汽車作出任何改裝或加裝設備;
5. 接獲本署批准信後,你始可申請信中列明你可駕駛指定的車輛類別之駕駛考試。你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文件連同批准信的副本,寄交沙田牌照事務處辦理。
附註 :已持有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如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傷殘,影響駕駛安全,他/ 她有責任依照上述程序,約見本署職員,以便對他/ 她的駕駛能力作出評估。
查詢
如要查詢有關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的程序,可致電 2606 1676 或透過電子郵遞查詢:licensing@td.gov.hk.
附:駕駛考試中心地址電話
(駕駛考試中心並非每天開放,而不同車輛類別駕駛考試的安排亦有不同,考生如對考試排期有任何疑問,可致電 2771 7723 聯絡 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
香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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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駕駛考試中心:香港跑馬地荷塘道15號,電話25745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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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桿埔駕駛考試中心:香港大球場徑(孔聖堂中學直上),電話25777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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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駕駛考試中心:香港柴灣常安 街,電話2515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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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駕駛學院(鴨脷洲)內的駕駛考試中心:香港鴨脷洲利南道68號,電話25559626。 |
九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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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義街駕駛考試中心:九龍忠義街5號,電話27117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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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光道駕駛考試中心:九龍天光道11號,電話27113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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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塘駕駛考試中心:九龍油塘嘉榮街6號嘉榮商場地下3及4號舖,電話27757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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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正道駕駛考試中心:九龍何文田培正道19號,電話27136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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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安道駕駛考試中心:九龍深水埗澤安道南8號,電話2319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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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駕駛學院內的駕駛考試中心:九龍觀塘海濱道觀塘汽車渡輪碼頭,電話24111906。 |
新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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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盛駕駛考試中心:新界葵盛圍60號(葵盛汽車扣驗中心側),電話24394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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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駕駛考試中心:新界荃灣德士古道231號,電話2407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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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蔭駕駛考試中心:新界葵涌梨木道103號,電話2610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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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安駕駛考試中心(流動考試中心):新界沙田源安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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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駕駛學院(沙田)內的駕駛考試中心:新界沙田小瀝源沙田圍路,電話2636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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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駕駛學院(元朗)內的駕駛考試中心:新界元朗涌業路38號,電話24425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