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下稱《規例》)第4(1)條,運輸署署長須備存載有指明詳情的車輛登記冊。根據《規例》第4(2)條,在訂明的費用獲繳付後,運輸署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車輛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

運輸署已公布由2024年1月8日起會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證明書」)實施優化安排。除非得到車主同意,從車輛登記冊上獲得的資料只可用作與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相符,並於申請證明書時所指明的用途。有關詳情可參閱《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本)。

車輛登記冊的設立目的

  1. 規管車輛的使用;
  2. 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及
  3. 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發放證明書的條件

根據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運輸署一般只會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證明書:

  1. 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
  2. 申請人聲明,他已獲得該車輛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索取有關證明書,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請人亦須向運輸署述明該車主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公司註冊證號碼 ∕ 公司編號,而所提供的車主資料必須與運輸署的記錄相符;或
  3. 申請人聲明,他(或其主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該車輛的使用而直接受到影響,因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有關資料只會用於下列指明用途,包括:
         (a) 買賣車輛
         (b) 保險索償
         (c) 賠償 ∕ 申索
         (d) 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的問題
         (e) 追討費用 ∕ 罰款 ∕ 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
         (f)  車輛涉及法律程序
         (g) 安全召回
         就上述指明用途的詮釋及參考例子,請參閱《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本)。

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經TD318表格網上遞交符合上述發放證明書的條件的申請。

如申請的指定日期及時間屬申請當日起計超過五年的證明書,請填妥「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表」(TD318表格)及親身或由代理人前往任何牌照事務處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如申請資料齊備,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將證明書以掛號信寄回給申請人。

例外情況申請

如申請人認為其申請雖然不符合上述發放證明書第(1)、(2)及(3)(a)至(g)項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衆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希望獲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申請人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TD318表格及網上申請並不適用。有關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詳情請參考《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本)。

「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

 

所有登記車主均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免費訂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成功訂閱後,當發出已訂閱服務的登記車主名下車輛的證明書後,運輸署會透過電郵通知有關證明書申請的詳情,讓登記車主知悉有人經由證明書獲得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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