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駕駛執照的申請事項

申請事項 申請
表格
身分證明
文件副本
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
費用 其他
所需文件
服務地點
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剔符號 - 剔符號 (A) 郵遞申請(P) 或 
各牌照事務處(L) 或網上 申請 (GovHK)
新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剔符號 - 剔符號 (A) 郵遞申請(P) 或 
各牌照事務處(L)
加領駕駛/
教授其他類別車輛執照
TD557 剔符號 - - (A) 郵遞申請(P) 或 
各牌照事務處(L)
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TD106 剔符號 - 剔符號 (B)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國際駕駛許可證 TD51 剔符號 - 剔符號 (C)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新領/ 換領駕駛教師執照 TD557 剔符號 - 剔符號 -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更改 個人資料 TD559 剔符號 剔符號 - (D)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或網上 申請  (GovHK)
更改地址 TD559 剔符號 - - (D)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學習駕駛執照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剔符號 - 剔符號 (E)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剔符號 - - (A)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駕駛考試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82 剔符號 剔符號 剔符號 (F)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
九龍牌照事務處
學習駕駛執照
( 商用車輛)
TD556 剔符號 - 剔符號 - 必須用郵寄申請@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商用車輛) TD556 剔符號 - - (A) 郵遞申請Q 或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
駕駛考試
( 商用車輛)
TD321 剔符號 剔符號 剔符號 - 必須用郵寄申請@
暫准駕駛執照 TD590 剔符號 - 剔符號 (A) 郵遞申請(P) 或各牌照事務處(L)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
駕駛執照
TD63A - - 剔符號 (G) 香港牌照事務處
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 TD320 剔符號 剔符號 剔符號 -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註:

(A)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由運輸署發給的考車及格證明文件及學習駕駛執照。
(B)  已毀損的執照( 如距離現有正式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期滿的日期不及四個月,可以申請換領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 。
(C)  50 毫米長40 毫米闊的正面近照兩張,照片的背景應無任何裝飾,頭部不可戴帽或類似的其他物品。
(D)  如屬更改姓名,必須提交由律師發給的更改姓名宣誓書及其影印本。
(E)  如申請學習駕駛執照( 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須附上有關駕駛考試乙部(能力考試)及格證明書、駕駛考試丙部( 路試) 排期信或同時遞交表格TD82 ,申請丙部( 路試) 排期。
(F)  表格TD167 「駕駛考試細節」。
(G)  申請須連同海外駕駛執照、香港身分證及其他可證明符合申請資格 的文件的正本和影印本一併遞交。如該海外執照並非以英文或中文印就,則須同時附上經官方認可的譯本。
(L)  牌照事務處的地址
(P)  郵寄申請:請 寄東九龍郵政信箱 68115 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你申請的證件會於十個工作天內寄回給你。
(Q)  郵寄申請:請寄沙田中央郵箱 79 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你申請的證件會於一個月內寄回給你。
此項申請必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 寄沙田中央郵箱 79 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
(GovHK)  網上申請 :請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辦理申請

注意事項

(1)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 ,他/ 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 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 ,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 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 如持有) 、駕駛教師執照正本( 如持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如持有) 、車輛牌照( 如持有) 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如持有)  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2) 運輸署署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以及可在申請人出示該等證明之前,暫停處理該申請。因此,請申請人士帶同現時地址的證明,並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要求下,出示該地址證明;
(3)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以及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5) 由 2007 年 5 月 19 日起,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無須出示他們現有的駕駛執照,而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亦無須出示他們的正式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