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為現時已持有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提供續領駕駛教師執照的指引及相關資料。運輸署在接受新駕駛教師執照申請時,會公布有關詳情。
續領駕駛教師執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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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你在駕駛教師執照內註明可給予駕駛訓練的車輛類別的有效正式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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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獲簽發駕駛教師執照後,未曾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所訂罪行被定罪 |
怎樣申請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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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指定表格TD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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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表格交回各牌照事務處辦理 |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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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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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駕駛教師執照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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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 |
駕駛教師執照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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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教師執照的有效期為一年,你可於執照有效期屆滿前四個月內任何時間續領。如執照有效期屆滿超過三年,則不得續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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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照屆滿後十五日內續領的新執照將於先前執照屆滿當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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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照屆滿期十五日後續領的新執照將於續領日起生效。 |
索取申請表格
你可向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及郵政局索取駕駛教師執照的申請表格,你亦可以透過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2804 2600索取傳真表格或在運輸署網頁 下載表格。
交回申請辦法
親自或由代理人代為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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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親自或由代理人代為遞交駕駛教師執照的申請。你的代理人須出示你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實身分。 |
郵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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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 寄交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符合規定,本署會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新的駕駛教師執照以掛號信寄回給你。查詢請電2349 0200與觀塘牌照事務處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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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必須清楚填妥及簽署,並連同應繳費用及有關的證明文件一併寄出。請勿郵寄現金,寄出的劃線支票/ 銀行本票須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在支票/ 銀行本票背面寫上你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及日間聯絡電話。身分證(或其他認可的身分證明文件) 的影印本可予接納作核對之用。 |
投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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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可利用設於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的投遞箱或全港18 區指定郵政局內特設的投遞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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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申請符合規定,本署會於投遞後十個工作天內將新的駕駛教師執照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
注意事項
| (1) |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 有所改變,他/ 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 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 ,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 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 如持有) 、駕駛教師執照正本( 如持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如持有) 、車輛牌照( 如持有) 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如持有) 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
| (2) | 運輸署署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以及可在申請人出示該等證明之前,暫停處理該申請。因此,請申請人士帶同現時地址的證明,並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要求下,出示該地址證明;以及 |
| (3) |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
| (4) | 由二○○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無須出示他們現有的駕駛執照,而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亦無須出示他們的正式駕駛執照。 |
查詢
如有查詢,可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或瀏覽運輸署網頁http://www.t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