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
持有海外駕駛執照的人士欲在本港駕駛,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 :--
| (i) |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
| (ii) |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或 |
| (iii) |
如屬訪港旅客﹝即抵達香港,但不在港居住超過十二個月的人士﹞,可憑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駕駛。 |
3.1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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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申請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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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附件 3 所列的認可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海外駕駛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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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駕駛執照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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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車輛類別必須為該駕駛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授權你駕駛的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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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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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怎樣申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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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指定申請表格 TD63A;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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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申請表格交回 香港牌照事務處 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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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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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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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遊證件﹝例如護照﹞﹝正本及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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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外駕駛執照﹝正本及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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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海外駕駛執照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則須一併遞交經官方認可的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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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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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 電/ 煤氣/ 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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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書 TD256 ﹝只適用於七十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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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 (TD341),或瀏覽運輸署 網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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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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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申請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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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並非由 附件 3 所列的認可國家或地方所發出的有效海外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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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港日期起計三個月內申請參加駕駛考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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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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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後你在駕駛考試任何一部分不及格,該臨時駕駛執照即被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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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怎樣申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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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指定申請表格 TD181 ;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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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申請表格交回 香港牌照事務處 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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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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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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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遊證件﹝例如護照﹞﹝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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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外駕駛執照﹝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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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海外駕駛執照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則須一併遞交經官方認可的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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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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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 電/ 煤氣/ 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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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書 TD256 ﹝只適用於七十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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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 (TD341),或瀏覽運輸署 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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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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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 2009 年 2 月 9 日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後,任何人士在獲 有關駕駛考試合格後,他須先申領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滿通過 12 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可申領私家車及/ 或 輕型貨車 的正式駕駛執照。 根據現時香港有關法例,只容許持有香港法例第 374B 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四所列的國家/ 地區所發出的 正式駕駛執照人士,透過「免試簽發」機制 申 領 駕駛 相關車輛的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電單車、私家車及輕型貨車﹞;而只持有上述 國家/ 地區所發出的 P 牌﹝ 即 相等於本 港 的 暫准駕駛執照﹞,則不能透過 「免試簽發」申領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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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 『免試簽發』 要求 的 申請人 會獲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他不須經過 12 個月的暫准駕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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