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書,都可以郵寄遞交。

申請程序

各類與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表格,可在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郵政局或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索取。你亦可以利用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提供的圖文傳真服務或在運輸署網頁下載表格。

填妥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應繳的費用, 寄交有關牌照事務處(請參閱表一)。

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你申請的證件會於十個工作天內用紀錄派遞寄上(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除外)。

注意事項

(一)  確定你是否使用適當的表格,並且在填寫申請表格前,須小心閱讀表格上的資料;
(二)  確保填妥表格上各有關部分;
(三)  緊記在表格上簽名;
(四)  看清楚表格上的地址是否清楚正確;
(五)  確保附寄各項必須的證明文件;
(六)  不要郵寄現金,請用寫上正確款額及書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  /  銀行本票付款,並在支票/ 銀行本票背面寫上你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車輛登記號碼及日間聯絡電話;
(七)  確保已付清關於你或你的車輛的交通違例事項罰款;
(八)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 ,他/ 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 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 ,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 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 如持有) 、駕駛教師執照正本( 如持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如持有) 、車輛牌照( 如持有) 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如持有)  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九)  運輸署署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以及可在申請人出示該等證明之前,暫停處理該申請。因此,請申請人士帶同現時地址的證明,並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要求下,出示該地址證明;
(十)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以及
(十一)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查詢

有關郵遞申請書的問題,可致電有關牌照事務處查詢(請參閱表一)。

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2804 2600( 24 小時服務)或瀏覽運輸署網頁http://www.td.gov.hk/

表一:必須連同申請書遞交的證明文件及郵寄地址

(甲) 車輛牌照類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編號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公司註冊證/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風險保險單╱臨時保單副本 費用 其他 郵寄地址及查詢電話
續領車輛牌照 TD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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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車輛牌照複本 TD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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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消車輛登記 TD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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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更改車輛細節 TD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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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附註:

A-   如有關車輛須接受檢驗,請附上機動車輛全面檢驗及格證書或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證書的正本。
B- 已損毀的車輛牌照(如適用者)。
C- 未滿期的牌照及車輛拆毀證明書或運送文件。
D- 車輛牌照、車輛登記文件及證明有關細節已更改的文件。
甲- 觀塘牌照事務處,東九龍郵政信箱 68115 號(電話:2349 0200 )。
乙- 沙田牌照事務處,沙田中央郵政信箱 79 號。

(乙)駕駛執照類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編號 駕駛執照類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費用 其他 郵寄地址及查詢電話
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私家車及輕型貨車)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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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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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TD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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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領正式駕駛執照
TD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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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TD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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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領駕駛╱教授其他類別車輛執照
TD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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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際駕駛許可證
TD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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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更改地址
TD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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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個人資料
TD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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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續領駕駛教師執照
TD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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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商用車輛)
TD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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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商用車輛)
TD 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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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駕駛考試(商用車輛)
TD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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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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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丙/丁
駕駛考試(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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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
新領/續領暫准駕駛執照
TD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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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註:

A-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由運輸署發給的考車及格證明文件及學習駕駛執照。
B- 已毀損的執照(如距離現有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期滿的日期不及四個月,可以申請換領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
C- 如屬更改姓名,必須夾附由律師發給的更改姓名宣誓書及其影印本。
D- 五十毫米長四十毫米闊的正面近照兩張,頭部不可戴帽或類似的物品。
E- 運輸署將於一個月內通知有關考試詳情。
F- 須附上有關駕駛考試丙部(路試)排期信或同時申請丙部(路試)排期。
甲- 觀塘牌照事務處,東九龍郵政信箱 68115 號(電話:2349 0200 )。
乙- 沙田牌照事務處,沙田中央郵箱 79 號。
丙- 香港牌照事務處,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3 樓(電話:2804 2640 )。
丁- 九龍牌照事務處,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2 樓(電話:2150 7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