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輛牌照及登記的申請事項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公司註冊證/ 身分證明文件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風險保險單/ 臨時保單副本
費用
其他所需文件
服務地點
續領車輛牌照 TD558
剔符號
接受副本
剔符號
剔符號
(A)
郵遞申請(PST) 或各牌照事務處(L) 或 網上申請  (GovHK)
車輛登記文件複本 TD151
-
正本
-
剔符號
(B)
各牌照事務處(L)
車輛牌照複本 TD151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剔符號
(C)
各牌照事務處(L)
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184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
(D)
郵遞申請(P) 或各牌照事務處(L)
更改車輛登記細節通知書 TD559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
(E)
郵遞申請(P) 或各牌照事務處(L)
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TD318
-
接受副本
-
剔符號
-
郵遞申請(P) 或各牌照事務處(L) 或 網上申請 (GovHK)
車輛過戶通知書( 的士除外) TD25
剔符號
正本
剔符號
剔符號
-
各牌照事務處(L)
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 TD129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剔符號
(F)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L)
已在本港登記車輛改配登記號碼 TD148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
(F)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L)
的士過戶 TD25A
-
公司註冊證: 接受副本及身分證: 正本
-
剔符號
-
公共車輛分組(PV)
的士過戶申請書 TD336A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
-
公共車輛分組(PV)
公共小巴過戶申請書 TD336B
剔符號
接受副本
-
剔符號
-
公共車輛分組(PV)

註:

(A)  如有關車輛需接受檢驗,請附上機動車輛全面檢驗及格證書或汽車機械及格證書或汽車機械及格證書。
(B)  已毀損的車輛登記文件,或如屬遺失/ 毀滅,須附上由警署發給的證明文件。
(C)  已毀損的車輛牌照。
(D)  未滿期的牌照及車輛拆毀證明書或運送文件。
(E)  車輛牌照、車輛登記文件及證明有關細節已更改的文件。
(F)  車輛牌照(如仍屬有效)
(L)  牌照事務處的地址
(P)  郵寄申請:請 寄九龍觀塘郵政信箱 69511 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你申請的證件會於十個工作天內寄上。)
(PST)  郵寄申請:請 寄沙田中央郵政信箱 79 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你申請的證件會於十個工作天內寄上。)
(PV)  公共車輛分組: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
(GovHK)  網上申請 :請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辦理申請

注意事項

(1)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 ,他/ 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 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 ,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 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 如持有) 、駕駛教師執照正本( 如持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如持有) 、車輛牌照( 如持有) 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如持有)  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2) 運輸署署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地址證明 (例如 水/ 電 / 煤氣/ 手提電話費 單或銀行信件等) ,以及可在申請人出示該等證明之前,暫停處理該申請 。因此,請申請人士帶同其最近三個月內的地址證明,並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要求下,出示其地址證明  ;以及
(3) 由2008 年9 月16 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必須出示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  (例如水/ 電/ 煤氣/ 手提電話費 單或銀行信件等) 。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以及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