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證明的要求  車輛登記文件簽署及蓋印規定   網上申請續領車輛牌照

所有車輛必須登記及領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一部車輛通常只要登記一次,由運輸署編配車輛登記(車牌)號碼,並將車輛予以適當分類,例如私家車、輕型貨車等。發出車輛牌照,即給予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權利。牌照有效期分一年及四個月兩種。本港的汽車代理商通常會替顧客申請車輛登記及領牌,但如果私人進口車輛,則須親自辦理該等手續。

車輛登記及課稅

任何類別的車輛,進口香港均毋須繳交關稅。但一般而言,進口車輛人士必須在車輛進口十四日內,向香港海關作出準確及全面的申報。

如對辦理進/出口報關有任何疑問,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ustoms.gov.hk/tc/cargo_clearance/declaration/index.html]的內容。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三三○章),經營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包括進口汽車供其本人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三十天內註冊為進口商。凡經營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三十天內註冊為分銷商。

此外,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三三○章),註冊進口商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時,須在汽車進口三十天內及最遲在交付汽車五個工作天前,向香港海關提交進口申報表。除了那些進口商出售或分銷供本港使用的汽車之外,凡進口汽車自用的人士,亦須提交進口申報表。註冊汽車分銷商在出售或分銷供本港使用的汽車時,須公佈所出售或分銷汽車牌子和型號的零售價目表。他還須最遲在公佈零售價七天前,把價目表送交香港海關。

有意索取更多有關註冊為進口或分銷商、填報進口申報表和提交公佈零售價目表的資料,可到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電話:三七五九二五五六/3759 2556)查詢,或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vehicles/index.html]的內容。

任何人士從本港分銷商買入汽車或自行進口汽車,而要為該汽車在本港登記,必須前往香港金鐘道九十五號統一中心三樓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並填妥運輸署表格(TD22),連同有關指定文件,包括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一併交回辦理。有關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寫成,須同時遞交由領事館擬備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須繳付首次登記稅。首次登記稅是以該車的應課稅值及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三三○章)附表內就該類別的汽車所指明的百分率計算。一般來說,車輛的應課稅值的釐定基準,須根據該車輛的公佈零售價或根據香港海關評估的臨時應課稅值來計算。

車輛只可以用個人或註冊公司名義登記。個人車主必須年滿十八歲。倘若以有限公司名義登記車輛,除填寫該公司的註冊名稱及地址外,並應由該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簽署聲明。

拖車亦須辦理登記手續,程序與汽車相同;但有若干例外,例如拖車車主無須繳付首次登記稅,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單。

運輸署在接納一輛汽車登記後,便會編配一個車牌號碼及發出一份載有該車細節的車輛登記文件予登記車主。車輛登記後,亦須領取牌照。登記車主將獲發給一個車輛牌照(行車證),並須張貼於車頭擋風玻璃的左方;至於電單車及無擋風玻璃的車輛,行車證須展示在車輛前面左方的當眼處。

登記車主和註冊分銷商(如適用)必須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以運輸署表格(TD469)申報於汽車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在車上安裝的配件,及/或為該汽車取得任何應課稅保證的詳情。並就汽車增值而繳付首次登記稅附加稅。申報一事,須在裝上配件後五個工作天內或於訂立應課稅保證合約日期後的五個工作天內辦妥。

查詢更多有關車輛首次登記的手續,可到香港金鐘道九十五號統一中心三樓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二八○四 二六三七)。

分配登記號碼

在接納一輛汽車登記後,運輸署便會分配一個登記號碼予該車輛。該登記號碼由兩個前綴英文字母和一個不超過四個位的數字所組成,但特殊登記號碼則不在此列。至於拖車的登記號碼,則包括一個不超過五個位的數字和英文字母「T」作為結尾。

特殊登記號碼只有經不定時舉行的公開拍賣,才會分配。拍賣所得的收益,會撥入政府獎券基金,作慈善用途。

特殊登記號碼一經分配後,即不能轉讓。車主如欲將其配有特殊登記號碼的車輛轉予別人,運輸署會依法先行收回有關的特殊登記號碼,然後配予該車輛普通登記號碼,始可將該車輛的過戶記錄在案。然而,持有特殊登記號碼的車主,可利用運輸署表格(TD129)申請,在繳交指定的費用後,將該特殊登記號碼轉配予其本人名下的另一輛汽車。

第三者風險保險

任何人(包括登記車主及司機)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有責任確保有關汽車已購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假如有關人士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有關人士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亦會被取消(由十二個月至三年不等)。運輸署署長可拒絕發出有關車輛牌照或取消該車輛牌照。

香港保險業聯會汽車保單認證電子化(車保e-check)網址如下(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 https://minisites.hkfi.org.hk/midas/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不論首次發牌或換領車輛牌照,皆須繳付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徵款。

車輛檢驗

除了通過類型評定審批的新私家車、電單車和客貨車,所有車輛在首次登記前,均須接受機械檢驗,以證明符合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特別是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及噪音管制(汽車)規例。

此外,在發牌日期前6年或6年以上製造的私家車(如欲知現時需要接受檢查的私家車的出廠年份,你可瀏覽車輛檢驗網頁、致電顧客服務熱線2804 2600╱1823電話中心或向本署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所有貨車及商用車輛,在續領牌照前須接受檢驗。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准許別人使用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規定的車輛在路上行駛,均屬違法。若對你的車輛是否符合有關構造及保養的法例規定有所懷疑,可向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10樓車輛安全及標準部查詢(電話:3842 5740)。

續領車輛牌照

車輛牌照可於現有牌照期滿前四個月內換領,申請時須填寫指定表格(TD558),連同應繳費用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一併交回辦理。逾期後始申請續領的車輛牌照,其有效期由牌照發出日起計;而由原有牌照屆滿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期間必須繳交附加費,按每日加收一年應付牌費(不包括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百分之零點三三計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計算)。

申請人可利用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或有效的數碼證書於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續領車輛牌照的申請,無需親身排隊輪候。有關詳情,可參閱宣傳影片

申請人如欲親身前往運輸署牌照事務處櫃枱辦理申請續領車輛牌照,本署建議申請人先透過網上或致電3763 8080 預約其牌照事務處及選擇的時段。 

車輛登記文件或車輛牌照複本

車輛登記文件或車輛牌照(行車證)如已遺失、毀滅或損毀,須申請領取複本。倘若遺失車輛登記文件,必須向就近警署報案,然後帶備警方發給的證明文件,向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遞交運輸署表格(TD151),申請複本,並繳付指定費用

車輛轉讓

任何車輛在轉手後七十二小時內,有關車主必須遞交一份填妥及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運輸署表格TD25),交予運輸署牌照事務處,以證明轉讓及承讓雙方均同意是項交易。新車主須向運輸署遞交通知書正本,而舊車主則呈交副本。以往曾有承讓人沒有履行義務,致令該轉讓事宜未能記錄在案,車輛仍以舊車主的名義登記,警方交通部繼續把所有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寄予舊車主,故此,舊車主為保障個人利益,應約同新車主將簽妥的過戶通知書正副本親自交到牌照事務處,正式登記該項轉讓。舊車主在運輸署記錄該車的轉讓之前,不應將車輛登記文件交給新車主申請承讓車輛登記的新車主,必須出示身分證正本。

申請車輛過戶時,買賣雙方須以運輸署表格(TD25)申報汽車的成交價。如申報的成交價高於車輛上次的應課稅值、免稅配件價值(如有)、非由製造商所提供的保養服務未滿期部分價值(如有)及首次登記稅的總和,舊車主應填妥運輸署表格(TD468),向香港牌照事務處申請批准,並須在過戶手續生效前,繳付附加稅。

購車者預備承購舊車時,須先確定該車並無罰款未清繳及未被停牌。以往曾有多宗個案,因舊車主並無透露有關資料,致令承讓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清付違例定額罰款,或其車輛暫被停牌。為防止這類事件發生,新車主在購車前,應先往牌照事務處申請有關車輛的無欠繳罰款及無違例記錄證明書,以確定該車並無涉及任何仍未清繳的罰款及暫停牌照。此等證明書完全免費,發出後有效期為七十二小時。

更改車輛登記細節

法例規定,車輛登記細節(如車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車身顏色、引擎號碼、座位數目等)如有任何更改,登記車主必須填妥運輸署表格(TD559),在七十二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取消車輛登記後的牌照費退款

登記車主如因其名下車輛已被拆散、消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向運輸署取消有關車輛登記並交回有關仍然有效的車輛牌照,運輸署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附表6指明的百分率,就有關車輛牌照的剩餘有效天數,退回有關車輛已繳付的部分牌照費用:

另外,登記車主如於車輛拆毀證明書/運往外地的運送文件上列明的拆毀/運送日期後15天內向運輸署交回有關車輛牌照,該牌照的剩餘有效天數將以該拆毀/運送日期後一天起計算。如登記車主於列明的拆毀/運送日期16天後方交回有關車輛牌照,該牌照的剩餘有效天數將以運輸署接獲有關車輛的取消車輛登記書日期後一天起計算。

郵遞申請

申請人可親自將申請表送交運輸署轄下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或以掛號形式寄交(但不包括申請車輛登記文件複本及車輛轉讓):

沙田中央郵政信箱七十九號

申請表必須清楚填妥及簽署,連同應繳的費用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請勿郵寄現金,寄出的劃線支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或其他認可的身分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納。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請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如果你的申請表符合規定,運輸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車輛牌照及其他文件以掛號形式寄給你。有關用郵政遞交申請表格的詳情,可致電二一五八 五九六○查詢。

投遞申請

續領車輛牌照的申請人亦可利用設於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內的投遞箱遞交申請。申請表必須清楚填妥及簽署,連同應繳的費用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請勿於投遞申請內附上現金。劃線支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或其他認可的身分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納。詳細的申請手續張貼於各投遞箱設置處。如果你的申請表符合規定,運輸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車輛牌照及其他文件以掛號形式寄給你。

網上申請

你可利用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或有效的數碼證書於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續領車輛牌照的申請。有關詳情,可參閱宣傳影片

電子聯絡方式

登記車主遞交各項車輛牌照服務申請時,必須提供一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作為電子聯絡方式。如你同時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則以電郵地址作為電子聯絡方式。關於電子聯絡方式的收集目的和獲轉交資料的部門╱人士,請參考「關於你個人資料的說明」。具體而言,運輸署、其他政府部門、決策局及隧道費服務供應商在有需要時可根據你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以手機短訊或電郵向你發出電子通知 ( 舉例說,當你的車輛通過已實施不停車繳費系統的收費隧道時,若未能以自動繳款方式即時繳付有關隧道費,隧道費服務商可透過電子聯絡方式向你發出電子繳費通知 )。

 

注意

(1)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電子聯絡方式或身分證明文件 有所改變,他/ 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 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 ,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 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 如持有) 、駕駛教師執照正本( 如持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如持有) 、車輛牌照( 如持有) 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如持有)  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2) 申請人在提交各類牌照申請時需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3)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和電子聯絡方式而同時更改;以及
(4)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 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


查詢詳情

辦理車輛登記及領牌的申請表,可向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郵政局及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你亦可利用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提供的圖文傳真服務或在運輸署網頁下載表格。請致電顧客服務熱線2804 2600(二十四小時服務)或瀏覽運輸署網頁http://www.t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