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回應高等法院駁回「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判罪裁決上訴的個案

  就傳媒查詢有關高等法院於九月十三日駁回二十四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罪成的司機的上訴一事,運輸署今日(九月十六日)發言人回應如下: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因此,運輸署一直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如發現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轉介警方跟進。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條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有關的出租私家車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並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和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就該二十四名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接載服務、被高等法院駁回對其「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判罪裁決上訴的司機的個案,運輸署會按有關法例的規定,執行車輛牌照的暫時吊銷安排,同時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根據法例,當法院就案件頒布裁決,運輸署會在裁決後的十四天內發信通知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有關暫時吊銷其車輛牌照的事宜。
 
  運輸署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的打擊非法「白牌」車執法行動。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七月期間,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共有125輛。

 
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