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小巴車主轉用石油氣或電動小巴可獲資助

運 輸 署 今 日 (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宣 布 , 該 署 將 由 二 ○ ○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 接 受 柴 油 公 共 及 私 家 小 巴 車 主 參 加 轉 換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 我 們 已 向 所 有 小 巴 登 記 車 主 郵 寄 了 一 份 介 紹 這 項 資 助 計 劃 的 小 冊 子 , 解 釋 申 請 的 資 格 和 手 續 。 」

市 民 可 於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 四 個 車 輛 檢 驗 中 心 和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小 冊 子 和 申 請 表 。

市 民 亦 可 從 運 輸 署 網 頁 ( http://www.td.gov.hk) 下 載 小 冊 子 和 申 請 表 。 市 民 亦 可 致 電 運 輸 署 二 十 四 小 時 熱 線 2 8 0 4   2 6 0 0 查 詢 。

發 言 人 表 示 : 「 由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 合 資 格 的 柴 油 公 共 小 巴 車 主 若 將 其 小 巴 更 換 為 石 油 氣 公 共 小 巴 , 可 申 請 一 筆 過 六 萬 元 的 資 助 金 ; 若 更 換 為 電 動 公 共 小 巴 則 可 申 請 一 筆 過 資 助 金 八 萬 元 。 而 合 資 格 的 柴 油 私 家 小 巴 車 主 , 若 將 其 小 巴 轉 換 為 石 油 氣 私 家 小 巴 , 可 申 請 豁 免 或 退 還 該 石 油 氣 私 家 小 巴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 」

現 時 電 動 車 輛 , 包 括 電 動 私 家 小 巴 無 須 繳 納 首 次 登 記 稅 。 小 巴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為 該 小 巴 應 課 稅 總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

為 了 鼓 勵 柴 油 小 巴 車 主 盡 快 將 車 輛 轉 換 為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 在 取 消 車 輛 登 記 時 , 車 齡 已 達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柴 油 小 巴 , 其 車 主 必 須 在 二 ○ ○ 四 年 底 前 申 請 此 項 資 助 。

若 在 取 消 車 輛 登 記 時 車 齡 在 十 年 以 下 的 柴 油 小 巴 , 申 請 資 助 限 期 為 二 ○ ○ 五 年 底 。

至 於 在 二 ○ ○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前 已 將 其 柴 油 小 巴 轉 換 為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的 車 主 , 他 們 同 樣 可 申 請 一 筆 過 資 助 或 退 還 首 次 登 記 稅 。

一 九 九 九 年 , 政 府 承 諾 實 施 全 面 的 減 少 車 輛 廢 氣 計 劃 , 以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

發 言 人 說 : 「 鼓 勵 現 時 柴 油 小 巴 車 主 轉 用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是 實 施 該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 」

其 他 已 實 施 或 現 正 實 施 的 措 施 包 括 :

* 將 所 有 柴 油 的 士 更 換 為 石 油 氣 的 士 ; 現 時 超 過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的 的 士 已 改 為 石 油 氣 的 士 ;
* 引 進 超 低 含 硫 柴 油 供 柴 油 車 輛 使 用 ;
* 為 舊 式 柴 油 車 輛 安 裝 微 粒 消 減 裝 置 ;
* 提 高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的 定 額 罰 款 ; 及
* 與 歐 盟 標 準 同 步 , 收 緊 新 登 記 車 輛 的 廢 氣 排 放 水 平 要 求 。

發 言 人 說 , 當 整 個 計 劃 完 成 後 , 到 二 ○ ○ 五 年 底 , 車 輛 排 放 的 懸 浮 粒 子 和 氮 氧 化 物 ( 這 兩 種 為 現 時 主 要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 , 預 計 會 分 別 減 少 百 分 之 八 十 及 百 分 之 三 十 。

二 ○ ○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