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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3(1) 、第 77D(3) 、第 88D(3) 、第 88L(3) 與第 90(2) (C) 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8與第 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受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註銷牌照的決定;
(b) 決定是否扣押因各項「白牌車」(非法出租汽車)罪行而被法庭定罪人士的車輛;
(c) 覆檢運輸署署長註銷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附加條款的決定;
(d) 覆檢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註銷、暫停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e)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
(f)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g)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 以及
(h) 覆檢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2. 根據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3. 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規則。
成員名單 (截至 1999年 12月 31日)
主席
蔡偉石太平紳士
小組委員
李頌熹太平紳士
廖榮定先生
容正達先生
法律顧問
由交通審裁處指定
秘書
運輸署高級行政主任/會議事務 電話: 28295233 電郵: gladyslaw@td.gcn.gov.hk
1999年工作匯報
交通審裁處於 1999年共接獲三宗覆核個案的申請。其中兩宗是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擬定,另一宗是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客運營業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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