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3(1) 、第 77D(3) 、第 88D(3) 、第 88L(3) 與第 90(2) (C) 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8與第 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受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註銷牌照的決定;

(b) 決定是否扣押因各項「白牌車」(非法出租汽車)罪行而被法庭定罪人士的車輛;

(c) 覆檢運輸署署長註銷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附加條款的決定;

(d) 覆檢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註銷、暫停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e)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

(f)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g) 覆檢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 以及

(h) 覆檢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2.    根據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3.    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規則。

成員名單 (截至 1999年 12月 31日)

主席

蔡偉石太平紳士

小組委員

李頌熹太平紳士

廖榮定先生

容正達先生

法律顧問

由交通審裁處指定

秘書

運輸署高級行政主任/會議事務
電話: 28295233
電郵:
gladyslaw@td.gcn.gov.hk

1999年工作匯報

交通審裁處於 1999年共接獲三宗覆核個案的申請。其中兩宗是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擬定,另一宗是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客運營業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