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由 2009 年 2 月 9 日開始,危險駕駛罪行的刑罰已經再次加重,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何謂危險駕駛?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顯然大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的乘客或司機本身造成受傷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應有的表現,例如︰

* 不理會交通訊號的指示
* 不理會交通情況
*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危險駕駛的例子

在下列情況下嚴重超速駕駛︰

* 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
* 沿路有多個急彎
* 沿路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

以下列方式「扒頭」︰

* 在有急彎的地方,越過雙白線「扒頭」
*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在

下列情況下衝紅燈︰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來自其他方向的汽車正駛過道路交匯處

上述情況只是舉例,每宗個案須單獨研究,並根據天氣情況、道路情況和事發時的交通量等實情,判斷司機是否危險駕駛。

切勿危險駕駛

車速不要太快

* 遵從速度限制
* 車速應配合交通流量
* 留意道路情況和天氣情況

切勿危險地「扒頭」

* 除非確實安全,否則切勿「扒頭」
* 在「扒頭」前後表明你的意圖,並注意前面和後面的車輛

遵從警方的標誌

* 按照警務人員或交通標誌的指示停車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如你顯然知道某輛汽車有問題,切勿駕駛該汽車;汽車有問題的例子包括︰

* 剎車系統失靈
* 一條或以上的輪胎已破裂/嚴重磨損

安全檢查

駕駛有問題的汽車可引致交通意外。開車前,你應︰

* 檢查駕駛盤和剎車掣
* 檢查輪胎
* 檢查所有汽車燈是否操作正常
* 檢查所運載或拖行的物件是否已經繫妥
* 檢查車門是否已經關妥

中途突然壞車

如汽車在路上行駛時突然發生故障,你應︰

* 亮着壞車指示燈
* 在可行的情況下,把汽車移往一旁,避開來往的車輛;你和乘客亦應下車,前往安全的地方暫避
* 把汽車移到路肩或邊帶(如有的話)

如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發生交通意外,便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行。

司機會否單因為患上某種疾病(如糖尿病或心臟病等)而被視為危險駕駛?

不會。

司機顯然以危險的方式駕駛(無論身體的狀況如何),才會被認為是「危險駕駛」。

為了本身的安全着想,司機感到不適時,應考慮不要駕駛。

警方在什麼情況下會考慮到司機的健康狀況,而控告他「危險駕駛」?

司機的醫生清楚指出他不應駕駛,因為司機可能會出現一些症狀,令他無法控制車輛。

或者司機以往曾出現一些症狀,以致他在駕車時無法控制車輛,而醫生已指出類似情況大有可能再次發生。

 

刑罰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0, 000 元及監禁 10  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3 年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危險駕駛」

* 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25, 000 元及監禁 3 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18 個月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