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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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推行駕駛改進計劃,旨在加深駕駛人士對自己的駕駛態度及行為的了解,從而推廣道路安全意識及鼓勵駕駛人士遵守交通條例。其實,很多先進國家已於多年前推行駕駛改進計劃,並發現該計劃確實有助於減少交通意外及改進駕駛人士的駕駛態度。故此,運輸署決定於 2002 年 9 月正式推行駕駛改進計劃,並指定數間駕駛改進學校提供駕駛改進課程,以加強保障駕駛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由 2009 年 2 月 9 日起,以下類別人士須於限期內 強制 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i) 因嚴重交通違例事項 ( 例如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等) 被定罪者;或 
   
(ii) 因違反交通規例於兩年內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累積被記十分者。每被記滿十分,即須修習該課程一次。

[有關「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資料,請按此進入]


駕駛改進計劃的常見問題

 問 1: 是否所有駕駛人士均可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答 1: 除了以下人士,所有駕駛執照持有人均可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甲)     學習駕駛執照持有人;
(乙)     臨時駕駛執照持有人;及
(丙)     只持有政府車輛駕駛執照的人士。
   
 問 2: 駕駛人士於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會收到什麼證明文件?
   
 答 2:

駕駛改進學校會發出修習證書或課程證書予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學員。若學員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便會獲發修習證書。若學員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而表現令人滿意,便會獲發課程證書。

   
 答 3: 何謂表現令人滿意?
   
  甲.   出席課程的全部課堂;
乙.   留心聽課;
丙.   積極參與課堂和小組討論;及
丁.   課程的所有書面習作及任何實習均取得及格成績。
   
 問 4: 除了要於課程中表現令人滿意之外,學員還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獲扣減違例駕駛記分?
   
 答 4: 若你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而表現令人滿意,便會獲發課程證書。而於你完成課程當日,便可從你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中扣減 3 分。不過,以下人士不會獲扣減違例駕駛記分:
   
 
(甲) 於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並未有任何累積的違例駕駛記分;或
(乙)  於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其違例駕駛記分總分已達 15 分或以上;或
(丙)   於兩年內其違例駕駛記分總分已曾獲扣減。

 

有關發出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或傳票的任何疑問,可致函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或致電政府熱線 1823 查詢。  
   
  問 5: 市民報讀駕駛改進課程的手續為何?
   
  答 5: 有興趣的駕駛人士可前往任何一間指定的駕駛改進學校,報名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指定駕駛改進學校的地址及查詢電話如下:


學校名稱


學校地址


查詢電話

工聯會職業再訓練中心

灣仔軒尼詩道 397 號
東區商業大廈 5 樓

2893 3112

利南駕駛學校有限公司

旺角亞皆老街 107-111 號
皆旺商業大廈 20 樓2002 室

 2780 2272

李健駕駛學校有限公司

荃灣青山公路 264-298 號
南豐中心 17 樓 1704 室

2413 6222

香港駕駛學院

旺角彌敦道 610 號
荷李活商業中心 720 室

2384 8301

 問 6: 駕駛改進課程的課程時間及收費為何?
   
 答 6:

駕駛改進課程主要分為兩節,合共不少於 7 個小時。駕駛改進學校東主就一項駕駛改進課程所收取的最高費用為港幣 1,000 元;及發出一份修習證書或一份課程證書的最高費用為港幣 30 元。但不同學校的收費會略有不同。有興趣的駕駛人士,可親身或致電駕駛改進學校查詢有關資料。

   
 問 7: 學員是否需要一次過繳交全數費用,以及在一天內完成整個課程?
   
 答 7:

學員登記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時,學校最多只可收取課程費用總額的 10% 作為按金;至於餘下的費用,學員須於上課時繳交。駕駛改進課程主要分為兩節,你可選擇於一天內或分為兩天完成課程而駕駛改進學校會安排你登記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上課。你亦可選擇在登記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後上課,但不得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倘若你未能如期上堂,學校有權沒收你的按金。

   
 問 8: 學員在完成第 1 節的課程後,可否轉往另一間駕駛改進學校上第2 節的課程?
   
 答 8:

可以。在完成第 1 節之後,你可選擇不在同一間駕駛改進學校繼續上第2 節的課程。你可前往另一間駕駛改進學校,註冊報讀第 2 節的課程。在登記時,你必須出示先前一間學校所發出的修習記錄。而你亦須於修習記錄發出後的兩個月內重新登記。

   
 問 9: 如受法庭命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是否須在一定的限期內修習及完成整個課程?上述期限可否延長?
   
 答 9:

那些受法庭命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在命令發出後的 3 個月內,須自費修習及完成整個課程。如該人士未能遵照法庭的命令,他 / 她可以書面提出理由,向發出該命令的法庭或地方法院申請延期。如申請的理由被接納,法官會延長有關的限期。倘若有關人士未有遵照法庭的命令修習及完成課程而又未能提出合理原因,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 2 個月。

[有關由運輸署署長所發出的「強制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的資料,請按此處]

   
 問10:

某人觸犯一項交通規例,一經定罪可能導致其違例駕駛記分總分達至 15 分或以上,倘若他於定罪前即時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會否獲扣減 3 分?

   
 答10:

如上面第 4 條問題的答案中所述,如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他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仍未滿 15 分或以上,便可從他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中獲扣減 3 分。


查詢

如欲查詢有關駕駛改進計劃的詳情,請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或致函九龍培正道 19 號運輸署駕駛事務組。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指引,相關的法例請參閱道路交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