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解釋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目的、實行辦法和對駕駛者的影響。有關這制度的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

駕駛改進計劃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是怎樣的?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實施之後,駕駛者若觸犯某些交通條例,除了現有的懲罰外,並會被記分。當被記的分數達到一個指定數目時,駕駛者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期。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何時開始實施?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在 1984 年 8 月 25 日實施。由該日開始,駕駛者如觸犯這制度所規定的任何違例事項,在下列情況即會被記分:

(甲)   法庭裁定駕駛者罪名成立;或
(乙) 駕駛者須繳付定額罰款。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這項制度是為了改善道路安全而制度的。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傷亡。

觸犯 哪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

這制度不是包括所有交通違例事項。它只包括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五十多種違例事項。這些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列載於下表。

駕駛者被記 8 分時會怎樣呢?

駕駛者被記之分數如在 8 分或以上,但又不足 15 分時,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會詳列駕駛者在兩年內因違例駕駛而被記之分數紀錄,並促請他注意再被記分的後果,希望警醒駕車人士改善自己的駕駛行為。

駕駛者被記滿 10 分時又怎樣呢?

滿 10 ,運 3 程。

駕駛者被記滿 15 分時又怎樣呢?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法庭可以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首次被取消資格,為期 3 個月,以後如有再犯,則會被取消資格 6 個月。

傳票會怎樣送達給駕駛者?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法庭會先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他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如駕駛者未有如期到庭應訊,法庭會再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傳票寄給駕駛者。

 

如傳票是按駕駛者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駕駛者送達,則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駕駛者而被退回,該傳票也當 作已送達論。

 

如駕駛者未有到庭應訊會怎樣?

 

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而駕駛者未有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他發出逮捕令。此外,運輸署須拒絕向有關駕駛者簽發、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是否在兩年內不論被記多少分,只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次?

每項交通違例的記分,不論是否由同一宗事故引起,都會獨立計算。當駕駛者兩年內所犯的違例事項累積分數達 15 分時,法庭將會發出傳票。餘下未有包括在該傳票上的分數,將被保留(見例丙)。如果在兩年內累積的分數再次達 15 分時,駕駛者將再次收到法庭傳票。

說明分數計算方法的例子

例甲

被記分數 5 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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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日期    

06 年 8 月 25 日   

07 年 2 月 1 日   

08 年 9 月 1 日   

 (無須取消駕駛資格)

2006 年 8 月 25 日所記的 5 分會在 2008 年 8 月 25 日不再被計算,因為到時距離事發日期已經夠兩年。而在 2008 年 9 月 1 日,因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而在兩年內被記的分數共 13 分。

例乙

被記分數 5 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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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日期 06 年 8 月 25 日     07 年 2 月 1 日     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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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分 18 分  (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

在 2008 年 7 月 15 日,駕駛者已在兩年內被記 18 分。法庭下令取消駕駛資格後,導致這次取消駕駛資格的 18 分,將全部取消。

例丙

被記分數 8 5 5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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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日期   06 年 8 月13日 07 年 8 月20 日 07 年 10 月 19 日  0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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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分 ( 發出傳票,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
    + 5 分 ( 被保留 )

在 2007 年 10 月 19 日,駕駛者觸犯了兩宗交通違例事項,一共被記了 10 分。第一項所記的 5 分,連同原有的 13 分,一共有 18 分,因此法庭將會發出傳票。在法庭下令取消駕駛資格後,該 18 分將被取消,而在同一日所犯的第二項違例事項所記的 5 分,則被保留。在 2009 年 4 月 2 日,駕駛者再觸犯了一宗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記 3 分,這時在兩年內因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記的分數為 8 分,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的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

查詢進一步的資料

如需索取你的違例駕駛記分記錄,請親身前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11 樓,警方交通違例判罪記錄室,申請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並須繳付指定的費用。(查詢電話: 2 8 6 6  6 5 5 2 )

如對違例駕駛記分記錄有任何疑問,可致函警務處處長查詢。(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30 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收)

有關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其他疑問,可致函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查詢。(查詢電話: 1 8 2 3 電話中心)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

條次 罪行的一般性質 分數
  《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 )    
1 第 36(1) 條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10
1A 第 36A(1) 條 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10
2 第 37(1) 條 危險駕駛 10
3 第 38(1) 條 不小心駕駛 5
4 第 39 條 在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10
4A 第 39A 條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10
4B 第 39B(6) 條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10
4C 第 39C(15) 條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10
5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A 或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5A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5B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6 第 55(1) 條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10
7 第 56(1) 條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5
8 第 56(2) 條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3
9 第 56(3) 條 沒有報告意外 3
10 第 61 條 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3
  《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 章,附屬法例 )
   
11 第 11(1) 條 橫過雙白綫 3
12 第 18 條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5
13 第 31 條 沒有讓斑馬綫上的行人先行 3
14 第 38(2) 條 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3
  《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
(第 368 章,附屬法例 )
   
15 第 4(2) 條 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16或 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16 第 4(2) 條 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17 第 4(2) 條 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18 第 9(1)(g) 條 橫過連續雙綫 3
19 第 18(4)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 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20 第 18(4) 條 以比《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1 第 136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21 或 2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21 第 18(4) 條 以比第 2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2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22 第 18(4) 條 以比第 2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23-27 (由 1999 年第 198 號法律公告廢除 )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
(第 215 章,附屬法例 )
   
28 第 8 條 橫過行車隧道內的連續雙綫 3
29 第 10(a) 條 以比《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 (第 215 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30 或 31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30 第 10(a) 條 以比第 29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31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31 第 10(a) 條 以比第 29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32 第 10(b)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1 或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大老山隧道附例》
(第 393 章,附屬法例 )
   
33 第 8 條 橫過連續雙綫 3
34 第 10(1) 條 以比《大老山隧道附例》 (第 393 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35 或 36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35 第 10(1) 條 以比第 34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36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36 第 10(1) 條 以比第 34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37 第 10(2)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西區海底隧道附例》
(第 436 章,附屬法例 )
   
38 第 7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39 或 40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39 第 7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40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40 第 7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41 第 8 條 橫過連續雙白綫 3
42 第 10(b)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青馬管制區 (一般 )規例》
(第 498 章,附屬法例 )
   
43 第 9 條 以比《青馬管制區 (一般 )規例》 (第 498 章,附屬法例 )附表 1 第 2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44 或 45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44 第 9 條 以比第 43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45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45 第 9 條 以比第 43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46 第 9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1、 502 或 503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47 第 10(2) 條 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48 或 49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48 第 10(2) 條 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49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49 第 10(2) 條 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第 474 章,附屬法例 )
   
50 第 7 條 以比《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第 474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 6、 7、 8 或 9 號圖型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1 或 5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51 第 7 條 以比第 5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52 第 7 條 以比第 5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53 第 8 條 橫過連續雙白綫 3
54 第 10(b)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
(第 520 章,附屬法例 )
   
55 第 7 條 以比《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 (第 520 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型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6 或 57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56 第 7 條 以比第 55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7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57 第 7 條 以比第 55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58 第 8 條 橫過連續雙白綫 3
59 第 10(b) 條 橫過《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 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