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元朗區長度超逾12米車輛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0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起,公園南路由其與公園北路近御豪山莊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西約75米處止及山下路由其與公園南路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南約320米處止的一段將全日24小時劃為長度超逾12米車輛的禁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所有長度超逾12米車輛的司機一律全日24小時禁止把車輛駛入禁區。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