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將軍澳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3月5日上午10時起,在將軍澳的以下路段實施下列的車速限制:
(甲)每小時50公里
(i) 寶康路由其與寶琳北路交界以南約50米處起,至其與運亨路交界以南約60米處止;
(ii) 寶豐路由其與寶康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東約20米處止;
(iii) 寶豐路由其與寶康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西約20米處止;及
(iv) 運亨路由其與寶康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東約10米處止。
(乙)每小時70公里
(i) 寶康路由其與運亨路交界以南約60米處起,至其與唐明街交界以北約120米處止;
(ii) 運隆路由其與寶康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東約18米處止;及
(iii) 靈康路由其與寶康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西約10米處止。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的交通標誌,指導駕車人士。
同時,據2001年第8548號及2008年第694號政府公告所公布在寶康路、寶豐路、運亨路、運隆路及靈康路實施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