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沙田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7月1日起,沙田下列路段將實施下列車速限制:
每小時50公里
(a) 大埔公路(馬料水段)由其與麗坪路交界處以南約49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處以北約120米處止的路段;及
(b) 由近九肚山路迴旋處的大埔公路(沙田段)西行通往近沙田馬場的大埔公路(沙田段)西行的支路。
每小時80公里
(c) 由近沙田馬場的大埔公路(沙田段)東行通往駿景路迴旋處的支路,由其與大埔公路(沙田段)東行的分界點起,至同一分界點以東約200米處止的路段;及
(d) 由近沙田馬場的大埔公路(沙田段)東行通往沙田馬場的支路,由其與大埔公路(沙田段)東行的分界點起,至同一分界點以東約200米處止的路段。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