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
屯門龍門路臨時速度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9月3日上午10時至2012年9月3日上午10時,屯門龍門路下列路段暫時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限制,以便進行渠務工程:
a) 龍門路由其與龍富路的北面交界以北約3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525米處止的一段北行車路;
b) 龍門路由其與龍富路的北面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525米處止的一段南行車路;及
c) 龍門路由其與龍富路的北面交界處起,至其與龍富路的南面交界處止的路段。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車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將暫時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