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元朗區十八鄉路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10月8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於每日上午7時至午夜12時劃為限制區:

(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25米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4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550米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i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600米處起至其與欖口村路交界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v)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90米處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車線;及

(v)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110米處起至其與欖口村路交界處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車線。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 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