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延長將軍澳環保大道的臨時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1年10月1日凌晨12時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環保大道由其與蓬萊徑交界以南約13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040米處止,將繼續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的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70公里的車速限制,將繼續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