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落馬洲担竿洲路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2年2月15日凌晨12時01分起,担竿洲路將全日24小時劃為禁區。
(A) 長度超逾10米車輛
除學校巴士或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所有長度超逾10米的機動車輛司機一律全日24小時禁止把車輛駛入禁區。
(B) 長度不超逾10米車輛
除學校巴士、前往此區或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所有長度不超逾10米的機動車輛司機一律全日24小時禁止把車輛駛入禁區。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