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
延長粉嶺公路臨時車速限制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2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i)粉嶺公路的南行車道由其與寶石湖路交界以北約80米處起,至其與百和路交界(近牽晴間)以北約60米處止;及(ii) 粉嶺公路的北行車道由其與百和路(近牽晴間)交界以南約200米處起,至其與寶石湖路交界以北約80米處止,將臨時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車速限制以配合隔音屏障工程。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