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374章,附屬法例G)

 

延長火炭黃竹洋街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7年4月17日下午4時起,至2018年4月16日下午4時止,黃竹洋街由其與桂地街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230米處止的路段,將繼續全日24小時暫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i)      上落乘客;或

(ii)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同時,現時上述路段實施的限制區,將繼續暫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楊何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