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觀塘臨時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7年12月23日凌晨12時01分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觀塘的下列道路,全日24小時將暫劃為限制區:
(a)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45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b)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以南約4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9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及
(c) 介乎祥業街與臨澤街交界以南約190米的迴旋處起,至該迴旋處以西約5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限制區,將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