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觀塘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起,近大業街門牌31號的未命名道路由其與大業街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15米處止的南面路旁行車線,每日上午7時至午夜12時將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