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374章,附屬法例G)

尖沙咀連翔道臨時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 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2月3日凌晨零時起至2018年月3月31日止,連翔道北行慢線由其與佐敦道交界處以北約70米起,至其與連接西九龍公路南行的支路止的路段,將全日24小時劃為下述機動車輛禁區:-

     (a) 任何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1、2或5類中指明的危險品的車輛; 
     (b) 任何運載用作或將用作貯存《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壓縮氣體的任何氣瓶(《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附表第61條所界定者)的車輛,不論該氣瓶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氣體; 及
     (c) 任何在構造上是用以或經改裝以運送《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貨品的車輛,或任何運送用作或將用作貯存該等貨品的盛器的車輛,不論該車輛或盛器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貨品。
 
     儘管有以上規定,上述禁區不適用於以下機動車輛:-
     (a)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任何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74條內第2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b)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任何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量,並不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99條表內第7或8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c) 運送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而載於其燃料箱內的燃料的車輛; 
     (d) (就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在其燃料箱內載有汽油的車輛而言)運送符合以下說明的且作該用途的汽油的車輛: 不超逾20升並存於密封的罐內的汽油; 及
     (e) 運載危險品且駕駛作任何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的車輛。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