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觀塘臨時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5月1日午夜12時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觀塘的下列道路,全日24小時將暫劃為限制區:

(a)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60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b)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以南約4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9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c) 介乎祥業街與臨澤街交界以南約190米的迴旋處起,至該迴旋處以西約5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d)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以西約120米處起,至該起點以南約5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及
(e) 祥業街由其與臨澤街交界以西約300米處起,至該起點以南約40米處止的一段未命名道路。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