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延長觀塘協和街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協和街由其與物華街交界以南約5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80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暫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限制區,將繼續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