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延長觀塘巧明街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巧明街由其與創業街交界以南約2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40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公眾假期除外)繼續暫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限制區,將繼續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